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与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校长。

委托代理人孟×,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的(2010)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汤×于2009年4月14日至2009年10月14日在××学校工作,岗位为电话咨询部主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也未为汤×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2009年5月14日至2009年10月14日,汤×的工资收入共计x元;2009年4月14日至2009年10月14日,工资收入共计x元,其中市场提成为8400元,6个月平均工资为3010元。汤×因××学校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等原因,于2009年10月14日向××学校提出离职申请,××学校与汤×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汤×离职后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学校向汤×以3010元的基数补缴2009年4月至10月份的五项社会保险;2、××学校向汤×支付2009年4月至10月份976小时加班工资x.28元,并因拖欠工资支付补偿金4656.82元;3、××学校因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汤×被动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010元;4、××学校向汤×支付未给付的提成款450元,并支付补偿金112.5元;5、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向汤×支付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的6个月的双倍工资x元;6、××学校向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款1438元。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岳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学校为汤×补缴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算;2、××学校支付汤×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个月共计8185元;3、××学校支付汤×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1637元。汤×不服此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学校向汤×支付2009年4月至10月份976小时加班工资x.28元,并因拖欠工资支付补偿金4656.82元;2、××学校因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汤×被动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010元;3、××学校向汤×支付未给付的提成款450元,并因拖欠工资支付补偿金112.5元;4、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汤×支付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的6个月的双倍工资x元;5、××学校向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款1438元。

原审法院认为,汤×自2009年4月14日进入××学校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汤×按××学校要求提供劳动,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学校不与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导致汤×被动提出辞职,依法应向汤×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010元。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010元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学校没有与汤×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依法应支付汤×5个月的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x元。汤×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汤×所称加班976小时加班工资x.28元证据不足,对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x.28元及拖欠工资补偿金4656.82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汤×所称××学校尚有450元提成款未支付,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故对于汤×要求支付提成款450元及相应工资补偿金112.5元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汤×在××学校供职时间刚满6个月,其要求××学校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款1438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社会保险的办理、费用征缴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故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书中“××学校为汤×补缴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算”的该项裁决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学校辩称汤×试用期工资为每月850元,成为正式员工后的月基本工资为1560元,业绩提成不属于基本工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此,××学校的辩称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支付汤×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3010元;二、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支付汤×5个月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x元;三、以上两项,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应支付汤×款项共计x元,限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六、驳回汤×对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负担。

宣判后,××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汤×于2009年4月进入××学校工作,期间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损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2、汤×的提成工资属于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奖励,不属于工资范畴,原审法院认定汤×工资为3010元/月,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汤×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提成工资是否应计入双倍工资之内,本案双倍工资应如何计算。二、××学校是否应支付汤×经济补偿金,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提成工资是否应计入双倍工资之内,本案双倍工资应如何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文是立法机关为了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律责任。从公平原则考虑,计算双倍工资,应以劳动者每月固定领取的工资作为基数,而不宜将临时性或完成某项工作后给予较大数额奖励等提成工资计算到双倍工资之内。本案中,汤×于2009年9月在××学校领取了提成工资8400元,不应计入双倍工资之内,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上诉人××学校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2、关于本案双倍工资的计算。因汤×于2009年4月14日入职××学校,××学校未与汤×订立劳动合同,故××学校应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同年10月向汤×支付双倍工资。5月14日至31日共18天,扣除法定休息日6天,应支付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为468.96元[(850元÷21.75=39.08元)×12天];6月-10月应支付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为8810元[1560元+1650元+1700元+(x元-8400元)+2200元],以上共计9278.96元。原审法院对数额和月份计算有误,二审予以改判。

关于争议焦点二,××学校是否应支付汤×经济补偿金,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如何计算。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汤×自2009年4月进入××学校工作至同年10月提出辞职,××学校始终未为汤×办理社会保险,汤×由此辞职,××学校依法应向汤×支付经济补偿金,××学校主张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其中提成工资包含在计件工资之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此作了同样的规定。本案中,原审法院将××学校向汤×支付的市场提成为8400元计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范畴,符合以上法律、规章和指导意见之规定,认定正确。

综上,原审法院对双倍工资的部分判处不当,××学校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此外,原审法院在判决结果处出现笔误,将第四项误写为第六项,故二审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支付汤×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3010元。

二、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六项。

三、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支付汤×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9278.96元。

四、驳回汤×对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三项,限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培训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唐珍枝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邱丽丽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