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沙××服饰有限公司与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总经理。

委托代理尹××,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被申请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长沙××服饰有限公司称,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被申请人李××工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中,明知李××提交的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广场租户(个体户),而不是申请人长沙××服饰有限公司的事实,却裁决由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李××的双倍工资和补发工资,主体不符,裁决完全错误。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09)X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李××答辩称,长沙××服饰有限公司确实租赁了××广场•雨花亭的门面,被申请人入职时是在长沙××服饰有限公司人事处写的入职单,工资是由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发放,被申请人与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长沙××服饰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09)X号裁决书,拟证明裁决主体错误;证据2、长沙××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拟证明长沙××服饰有限公司的主体情况;证据3、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营业执照(副本);证据4、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税务登记证(副本);证据5、××广场•雨花亭场地租赁合同一,拟证明在××广场与湖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场地经营的是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业主彭××;证据6、××广场•雨花亭场地租赁合同二,拟证明在××广场与湖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场地经营的是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业主彭××;证据7、李××的××广场租户员工证,拟证明“××”服饰是指××个体户,而不是指长沙××服饰有限公司;证据8、员工证押金,拟证明从盖章单位不能看出本案与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有任何关联性;证据9、李××的银行卡客户查询/打印单,拟证明该查询/打印单不能证明工资是从长沙××服饰有限公司转帐而来;证据10、李××的中国建设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拟证明该凭条仍不能证明工资是从长沙××服饰有限公司转帐而来;证据11、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据12、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业主彭××关于李××在其处工作的说明;证据13、彭××的身份证。

被申请人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与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业主彭××不相识,其是在长沙××服饰有限公司人事处入职,工资由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发放,其与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因此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及业主彭××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申请人李××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长沙××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据2、户主为李××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网上银行交易明细。上述二证据拟证实李××的工资是由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发放。

申请人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对李××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范××虽然是长沙××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从范××帐户向李××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范××、彭××夫妻二人的个人行为,与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审理查明,2009年间,案外人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在××广场租赁柜台,经营服饰、皮革制品等。被申请人李××于2009年5月24日至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在××广场的租赁柜台工作,在职期间,未与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6日,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以李××丢失货物为由,从李××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了150元后,与李××解除了劳动关系。李××已领取2009年5月24日至2009年10月16日的工资合计3782.33元。之后,李××以申请人长沙××服饰有限公司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4983元(其中含最后一个月所扣工资的双倍150元)及补发本人最后一个月所扣工资150元。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未参加仲裁庭审,提交一份证明表示“本公司无李××此人”。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长劳仲案字(2009)X号裁决书,裁决:一、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李××双倍工资3932.33元(3782.33+150);二、长沙××服饰有限公司补发李××工资150元。长沙××服饰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称李××提交的的证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广场个体租户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而不是长沙××服饰有限公司,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李××的双倍工资和补发工资,主体不符,裁决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09)X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在长沙市雨花亭××广场从事营业员工作,产生劳动争议后,将申请人长沙××服饰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诉至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提交了在××广场工作的员工证、工资明细、押金条作为证据,以证实其与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员工证虽有“××”字样,并未标识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全称或加盖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公章;工资明细中向其支付工资的亦非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押金条也没有加盖长沙××服饰有限公司的公章。故该三份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而长沙××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李××工作的柜台系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租赁经营,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业主彭××亦表示李××系其聘用的员工,故本案中,用工主体应为长沙市雨花区××男士服饰店,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长沙××服饰有限公司向李××支付双倍工资和补发工资,是对用工主体认定错误。综上所述,长沙××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09)X号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09)X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志维

审判员盛知霜

代理审判员黄某萍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