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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兆亿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1366号

原告天津市兆亿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强,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琳,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X号院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迪,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蓉,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兆亿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亿公司)与被告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晓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鲁曼、代理审判员周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忠强,被告当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兆亿公司起诉称:当然公司和高点传媒集团所属的北京高点大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点大丰公司)和北京高点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点当然公司)系合作关系。2007年11月,兆亿公司与当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塘沽体育馆合作举办“爱到最高点,当然好音乐”新年演唱会,演唱会由北京高点传媒集团的艺人担任演出嘉宾。协议约定:演出日期为2008年1月1日,演出场次为一场,兆亿公司的义务为支付演出场地费、设备费、演出艺人及随行人员住宿费、办理演出报批手续、为演出人员投保;当然公司的义务为确保演出嘉宾准时参加演出,提供演出批文所需授权文件。2007年12月26日,兆亿公司和当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07年12月26日起演唱会所有收入归当然公司所有,兆亿公司全力配合宣传推广计划,兆亿公司保证演唱会观众不得少于2500人,演出灯光音响符合演出要求,兆亿公司在2007年12月28日前解决艺人飞机票和交通费,2007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演出人员保险事宜;当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演出并保证艺人准时按质完成演出,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20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兆亿公司为演唱会的如期举行按协议进行了各项准备工作,但当然公司在演唱会临近时突然毁约,高点大丰公司和高点当然公司的艺人也没有参加演出,导致演唱会被迫取消。当然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兆亿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兆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当然公司赔偿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兆亿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合作协议;2、补充协议;3、2007年12月26日补充协议;4、熊远腾、田薇名片;5、确认函及同意函8页;6、门票;7、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同意函;8、临时演出许可证;9、2007年12月6日天津市塘沽区体育馆向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治安科的请示;10、2007年12月13日场地使用证明;11、2007年12月17日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消防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12、兆亿公司与天津市塘沽体育馆场租协议;13、兆亿公司与天津瑞泽电视节目制作中心签订的泰达电视台电视广告合作协议;14、播出证明2页;15、兆亿公司与天津三艾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凤凰周某•新滨海》广告订版合同书;16、《凤凰周某》;17、今晚报;18、DM单;19、兆亿公司与天津市巨川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20、电子客票行程单9页;21、演唱会及影视剧组投保业务问卷;22、发票及收据;23、2007年12月29日告知函及病例;24、新浪报道;25、媒体报道。

被告当然公司答辩称:当然公司与兆亿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在天津塘沽区体育场举行演唱会,由兆亿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灯光、舞美,并提供演出艺人和随行人员的机票,为演出人员投保。但是兆亿公司没有履行宣传义务,票务不理想。在2007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兆亿公司保证观众不少于2500人,保证舞美、灯光、音响达到当然公司的要求,保证出具艺人和工作人员的机票,于2007年12月30日前出具保险单据,并且双方变更了票务分成比例,即从2007年12月26日起票务收入归当然公司所有;在超过20万元后,双方按照一半的比例分成,并且约定在兆亿公司完成上述约定后,当然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演出。协议签订后,兆亿公司没有提供机票,也没有提供舞美、灯光、音响,且截止2007年12月31日只卖出79张门票。当然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致函兆亿公司,要求取消演唱会。兆亿公司先违反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故当然公司亦没有履行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义务。综上,不同意兆亿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当然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合作协议;2、补充协议;3、2007年12月26日补充协议;4、出票借款单;5、汇款凭证;6、票务明细;7、2007年12月30日收条1张;8、2007年12月30日告知函2份。

经本院庭审质证,当然公司对兆亿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3、5至11、13至18、22、2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兆亿公司对当然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7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以下证据持有异议:

一、兆亿公司提交的田薇、熊远腾名片,证明田薇、熊远腾系北京高点传媒集团工作人员。当然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认为与当然公司无关。本院认为,田薇、熊远腾的名片显示其系高点传媒集团大丰文化传播公司的人员,不能证明系当然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无关,故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二、兆亿公司提交的其与天津市塘沽区体育馆场租协议,证明兆亿公司租赁天津市塘沽区体育馆作为演唱会场地,演出的消防、治安手续由场地提供方办理。当然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只有兆亿公司的印章,故未生效。本院认为,该协议上在骑缝处及合同第一页租金部分有天津市塘沽区体育馆的印章,能够证明天津市塘沽区体育馆与兆亿公司之间存在场租协议,故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三、兆亿公司提交的其与天津瑞泽电视节目制作中心签订的泰达电视台电视广告合作协议及播出证明2页,证明兆亿公司为演唱会在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当然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合同协议及播出证明能够证明兆亿公司为宣传演唱会与第三方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并履行协议,故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三、兆亿公司提供的其与天津巨川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兆亿公司为当然公司的艺人安排了下榻的酒店。当然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持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没有签订时间,且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协议系兆亿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上没有签订的时间,该协议亦未实际履行,故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四、兆亿公司提交的电子客票行程单9张,证明兆亿公司为演唱会履行了为艺人提供机票的义务。当然公司对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没有任何公司加盖的公章,只有打印的电子客票的行程单,不能证明机票是否实际购买。本院认为,该证据上没有民航部门的印章,不能证明兆亿公司购买了机票。

五、兆亿公司提交的演唱会及影视剧组投保业务问卷,证明兆亿公司已经履行了投保义务。当然公司对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投保问卷只有兆亿公司的印章,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不能证明已为艺人上了保险,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只有兆亿公司的印章,且只是投保时的调查问卷,不能证明兆亿公司履行了为艺人上保险的义务。

六、兆亿公司提交的文化交流服务费发票、机票款发票、货款往来收据、服务费收据、DM夹页收据,证明兆亿公司已为演出报批、定购电子客票、宣传花费的费用。当然公司认为文化交流服务费发票、货款往来收据、服务费收据、DM夹页收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是为演出支出的费用,与本案无关;对机票款发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是为艺人购买的机票。本院认为,当然公司对文化交流服务费发票、机票款、往来收据、收发货单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七、兆亿公司提交的新浪报道、媒体报道,证明演唱会前当然公司工作人员撤离,当然公司在未与兆亿公司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演唱会延期,构成违约。当然公司对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是娱乐记者写的,不能证明任何事实。本院认为,新浪报道、媒体报道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八、当然公司提交的告知函2份,证明兆亿公司强行抢走了当然公司的门票,兆亿公司严重违约。关于告知函1,兆亿公司认为当然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游鸿明是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演出,与当然公司出具的告知函是相互矛盾的。灯光、舞美、音响的配置是按当然公司的要求进行安排的,当然公司未提出要求,兆亿公司无法操作。关于艺人机票,兆亿公司只订了单程的机票,因为不知道艺人的去向,所以没订回程的机票。关于告知函2,当然公司认为受到暴力威胁,应当有报警记录。本院认为,告知函的内容系当然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对于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兆亿公司(乙方)与当然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举办“爱到最高点当然好音乐”跨年演唱会,演出嘉宾为:游鸿明、范晓萱、凡人二重唱、黄中原、邓宁、格里杰夫;演出地点天津塘沽体育馆;演出日期为2008年1月1日;演出场次为一场。甲方责任:1、甲方确保演出嘉宾在演出前准时到达演出地点,并承担本次活动中艺人的所有演出劳务费用;2、甲方需在签署协议后,提供有关演出嘉宾个人宣传资料及照片;3、演出嘉宾就本次活动的演唱曲目由甲方自行决定,并保证演出质量;4、甲方负责提供艺人演出曲目伴奏音乐带在该节目中使用,保证质量;5、甲方负责演出嘉宾之发型、化妆及服装安排;6、甲方必须全力配合乙方在演出前一切宣传活动(后附宣传计划);7、甲方提供申报演出批文所需的一切授权文件;8、甲方拥有对现场演出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和发行音像制品之权利,所产生的版权及相关利益归甲方所有,任何单位、机构必须经由甲方书面授权方可对现场演出进行录像。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支付演出所需场地租赁费用,舞台、灯光、音响设备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演出版权费用,提供制作技术人员及现场治安维持并承担费用,办理一切演出手续报批手续,并保证能出示有关省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此次演出活动证明文件及该艺人演出的正式有效批文;2、甲方为本场演出的主办单位之一,乙方在广告宣传中包括门票、节目单、报纸等宣传品上,必须将甲方所提供的特定的名称、LOGO印上,并将甲方列为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3、乙方需提供及支付艺人及随行人员的一切住宿(当地四星级以上酒店,艺人为套房,工作人员为标准房);详细内容为:套房7间,标准间(双床房)13间,标准间(大床房)6间;4、乙方需提供所有演出嘉宾及其随行人员至北京或者天津往返机票并负责所有演出嘉宾及其随行人员及乙方人员从北京到天津往返接送(艺人接送车辆为别克商务车,工作人员为豪华巴士),甲方艺人到达后,往返机票费用须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机票内容为:游鸿明1C1Y国际往返;范晓萱2C4Y国际往返,2Y内地往返;凡人二重唱2C国际往返,1Y内地往返;黄中原1C1Y国际往返;邓宁6Y内地往返;格里杰夫1C3Y内地往返;妆发人员4Y内地往返;5、乙方需安排提供甲方人员的膳食:餐费标准为艺人不得低于400元/天,工作人员不得低于200元/天;6、乙方需提供甲方表演期间往返酒店的车辆接待(接待车辆不得低于别克商务车),包括有商务车6台,豪华中巴1台;7、乙方保证为甲方及其随行人员提供足够之安全措施,办理演唱会演出人员在演出地点于演出期间投保人身安全商业保险事项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有效单据;8、乙方负责招商工作的一切事宜,总冠名收入归乙方所有;9、双方合约签订后,乙方于甲方提供申报演出批文所需的一切授权文件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演出批文;双方合约签订后,乙方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1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户名:游志郎,帐号x,作为甲方艺人定金。演出当天,甲方艺人抵达后,分成抵扣。合同还约定媒体回报:1、报纸:《每日新报》、《今晚报》、《假日100天》、《城市快报》、《滨海凤凰周某》活动报道软文不少于10次;《每日新闻》、《今晚报》滨海版不少于4个整版广告;2、电视:天津电视台文化娱乐频道《天天新艺》专访1次;3、广播:《流行音乐网》、天津音乐台、天津台娱乐调频不少于20次;4、网络:北方网专门开通此次活动的官方网站进行宣传报道;5、户外媒体:塘沽、开发区、繁华地带不少于两块户外;候车亭广告不少于20块;6、其他媒体:彤盛楼宇广播系统两周,每天80次;金元宝门口大屏幕每日滚动10次;金元宝商厦店内广播每日5次。宣传品回报:1、演出组委会将印刷5万多份带有冠名单位明显标识的大、小海报,张贴及分发至塘沽、汉沽、大港及开发区各剧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音像店、书店、车体等各处。2、演出组委会将印制3000多份防伪门票及精美票托联,正面有冠名单位明显标识,内版将有冠名单位企业的宣传广告等内容。3000多份票托联将随演出门票一起发售。3、演出组委会将印制几千份演出节目单,同样会有冠名单位明显标识,将有冠名单宣传广告等内容。4、演出组委会将制作几百个具有防伪功能的工作证,工作证上将印刷有冠名单位明显标识,具有保留价值。

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门票设计和防伪标识必须通过甲、乙双方确认:门票印制现场必须甲乙双方人员在场监控,门票设计及印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与印厂签署三方协议);2、门票定价及数量分配:80价位:864张,180价位740张,280价位544张,380价位455张,480价位527张,580价位200张;3、代售点票款结算方式:折扣10%,售票时间12月3日,演唱会组委会设在艺人入住酒店,市区售票点设在天津票网(具体售票点4个),塘沽售票点分别设在半坡广告、三艾广告、塘沽大剧院、塘沽体育馆、金帆酒店;甲乙双方每天和票务零售点进行结算,甲乙双方按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4、团购票:3万以上为团购,折扣10%。赠票:200张以内(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其中80元100张,180元40张,280元40张,380元20张。

2007年11月13日,当然公司向兆亿公司出具了游鸿明、范晓萱、莫凡、黄中原、格里杰夫、袁惟仁、邓宁的同意参加演唱会的同意函。

协议签订后,兆亿公司与天津市塘沽区体育馆签订了场租协议,为宣传演唱会与泰达电视台签订了电视广告合作协议,与天津三艾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凤凰周某•新滨海》广告订版合同,对演唱会进行了宣传。

由于演唱会宣传及团购推广力度不够,导致票房惨淡,2007年12月26日,当然公司(甲方)与兆亿公司(乙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将原协议票务分成模式改为:12月26日起,所有赞助、团购及零售票房等演唱会相关收入先全部归甲方所有(包括12月26日前的所有票房收入),累计达到20万元以后,超出20万部分再按甲乙双方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2、乙方保证从即日起全力配合甲方宣传要求和校园票务推广计划,并进一步抓紧团购推广工作,所有收入(包括天津票网)当天先打入甲方指定帐户。3、乙方保证演唱会现场观众不得少于2500人。4、乙方保证确保演唱会舞美、灯光、音响达到甲方要求。艺人接待标准按原协议不变。5、乙方保证于2007年12月28日前按甲方艺人要求为甲方艺人及工作人员出具台北或澳门—北京往返机票及其他交通费,国内机票由甲方自行购买,甲方艺人抵达天津当天乙方按实报销。6、乙方保证于2007年12月30日前出具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的演出人员在演出期间的保险单据。7、乙方完成以上6条后,甲方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演出并保证艺人准时到达天津塘沽,并保质保量完成彩排及演唱会。8、以上各条款如有任意一方违约,本补充协议及之前所有协议无效,且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2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2007年12月29日,当然公司致函兆亿公司,内容为:因艺人游鸿明因连续工作导致急性咽炎而无法正常发声,以致不能按时参加原定于2008年1月1日晚在天津塘沽区体育馆举办的新年演唱会。

2007年12月30日,当然公司给兆亿公司发函2份,一份内容为:兆亿公司未能按合同中所列之相关宣传对演唱会进行基本及必要的宣传,截至2007年12月30日12时止,当然公司未收到经当然公司确认的演唱会完整的舞美、灯光、音响配置单及现场效果图,甚至没有收到所有艺人台北至北京往返电子机票,兆亿公司已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兆亿公司负责。另一份内容为:兆亿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威胁当然公司驻天津工作人员,并在未经当然公司同意的前提下,用非常暴力的手段强行抢走所有1月1日演唱会门票,由于兆亿公司完全没能履行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大部分内容,兆亿公司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的精神和内容,当然公司保留相关的法律追诉权。

另查明,兆亿公司未能提供截止2008年12月30日演唱会现场观众达到2500人的证据,未能提供向艺人出具台北或澳门至北京往返机票的证据,未能提供为演出人员出具演出期间保险单据的证据。2008年1月1日的新年演唱会未能举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兆亿公司与当然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兆亿公司与当然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兆亿公司履行前6条的约定,则当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演出”,兆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故当然公司有权拒绝参加演出。兆亿公司违约在先,其损失应自行承担。兆亿公司要求当然公司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兆亿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天津市兆亿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崔晓林

代理审判员鲁曼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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