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符某某、黄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寿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寿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寿宁县斜滩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符某某,男,27岁。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30岁。

寿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符某某、黄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的(2008)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寿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确认,要求被执行人符某某、黄某乙偿还借款本金5600元及利息(自2006年12月24日起算,期限内按9.765‰,逾期按14.6475‰计算)。

本案经本院债权确认后,于200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予以备案执行。2010年8月19日,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鉴于举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2010年8月20日止,被执行人尚未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并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600元及利息(自2006年12月24日起算,期限内按9.765‰,逾期按14.647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启城

审判员张高飞

审判员王晓东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发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