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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伍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杨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伍XX。

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XX与被告伍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3月31日,原告经亲人介绍受雇于被告从事塑制品生产工作,月工资1600元。2009年11月6日下午4时30分许,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塑机砸伤左手,经治疗现已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经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承担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x.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查,2009年3月31日,原告经亲人介绍受雇于被告从事塑制品生产工作,月工资1600元。2009年11月6日下午4时30分许,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塑机砸伤左手。治疗后,经永州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势为:1、左中、无名指外伤性残缺;2、左食指、小指不全离断吻合术后功能丧失;3、左第2、3、4、5掌骨骨折;4、左手背皮肤缺损,虎口皮肤缺损植皮术后。损伤属轻伤,已构成六级伤残,还提出如下医疗建议:1、伤后医疗费按法定发票核实认定(不含鉴定费、文印费);2、伤后休息治疗三个月,住院期间一人陪护;3、继续治疗费在贰仟元左右处理;4、营养费补助一仟元。事发后原告就相关赔偿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XX赔偿原告周XX因本案所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其中x元在2010年3月20日前给付,余款x元在2011年2月12日前给付;

二、原告周XX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原、被告各负担50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军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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