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XX,女,28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

被告张XX,男,27岁,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XX,男,56岁,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娄XX,女,56岁,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

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谢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4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夫妻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2、无固定工作,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小孩由被告抚养;3、由男方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费10万元。现查明,原告谢XX与被告张XX于2008年8月8日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XX,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谢XX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提出离婚,被告张XX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张XX由被告张XX抚养成年,原告谢XX负担一半的抚养费用,原告谢XX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张XX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被告张XX给予原告谢XX一次性经济帮助费,数额与原告谢XX负担的小孩抚养费用相等,原告谢XX负担的小孩抚养费用与被告张XX给予原告谢XX的一次性经济帮助两者相抵销、互不给付,在小孩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等一切费用都由被告张XX负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