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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北京市赵湘宁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艳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2日,被告人冯某某根据外号为“大旧”的人授意,使用伪造的姓名为“冯某”的假身份证、驾驶证及姓名为“张某某”的假行驶证,预谋到长沙骗取货运公司托运的货物。被告人冯某某以“冯某”的名义与长沙县星沙四方货运部(六站)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承运该货运部的货物—长沙日立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0箱1000台电机到广州佛山市民生轮船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华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的212箱5300个圣诞彩盒到广东佛山利多陶瓷公司,长沙县星沙四方货运部(六站)支付运费3600元。在被告人冯某某将货物运到广州东莞时,将货物交给“大旧”派来的人接走,“大旧”分两次支付给被告人冯某某共计6000元。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x元。

2008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再次与钟某某、“阿飞”来到长沙市汽车南站建通停车场准备拖货到广州去时,被长沙县星沙四方货运部(六站)的张某某认出后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被告人冯某某辩称,我不是他人授意,我只是驾驶汽车,我不知道行车证是假的,事后,我也没有分得6000元。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冯某某与“大旧”的人没有串通,亦没有直接的主观故意占有该车财物,被告人只是放任的心态。2、被告人在该案中只是获取劳务费,该批货物的去向等事实还没有查清,该案件还没有破获,希望法庭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3、被告人是受“大旧”雇佣,其使用假证是为了掩盖检查,是帮助实施诈骗,因而,被告人冯某某应确定为该诈骗罪的从犯。综合上述,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人民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驾车来到长沙市汽车南站建通停车场等候运往广东的货物。8月2日,经该停车场货运部介绍,长沙县星沙四方货运部(六站)有一批货物运往广东,被告人冯某某遂持“冯某”的假身份证和套取的“张某某”的假行驶证与该货运部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输费为4000元,先付3600元,到站付余款400元,货物在8月4日运抵广东佛山。该批承运的货物有长沙日立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直流电机,型号为x-10C;共1000台,价值为x元;另有华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发往广东佛山利多陶瓷公司的彩盒5300个,价值为x元;上述共计价值为x元。被告人冯某某承接该批货物运输后,将车开往广东的东莞交给同伙。而没有按运输合同的要求将货物运往佛山的需货方。8月8日,当民生轮船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利多陶瓷公司未收到长沙县星沙四方货运部的货物与该部联系后,该货运部方知该批货物被人诈骗,而向长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2008年6月23日,当被告人冯某某仍然驾驶上述货车(牌照已更换为粤x)会同钟某某、“阿飞”在长沙市汽车南站建通停车场准备再次骗货时,被该站工作人员发现系同一台车辆,遂叫人上前联系业务,尔后将四方货运部的经理张建伟喊到现场核实,后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单位长沙县星沙四方货运部的报案及该部负责人张建伟的陈述,他们于2008年8月2日与持有“冯某”身份证和持有“张某某”的行驶证的人签订了运输合同的事实经过,当2008年6月21日接到袁映清的电话赶到建通物流停车场后,认出了坐在车上的被告人冯某某即为上次持有“冯某”的假身份证的人,当即会同物流停车场的人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将制作的假身份证交给他一起来到长沙市汽车南站建通停车场准备用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运送一批货物拖往广东,因被害人张建伟认出了冯某某而没有得逞的事实;(3)、照片,证明被告人冯某某使用粤x号牌照的汽车于2007年8月2日从四方货运站拖走承运的货物的事实;(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所有的牌照号码为粤x号车一直在与广东烟草信宜市运输货物,从未到过湖南,当07年8月23日发现该车在京珠高速韶关路段有违章记录时,即认定有套牌,便当即向交警部门进行了举报;(5)、民生轮船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华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证明,该两单位在该批货物被骗后,均采取了补救措施,重新向外商供应了所需货物,才避免了更大的损失的事实;(6)、被告人冯某某以“冯某”的假身份证与长沙县星沙四方货运部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7)、收缴的冯某某伪造的“陈文庆”的假身份证和假机动车驾驶证与其真实的身份证和驾驶证;(8)、到案经过,证实2008年6月23日,张建伟将“冯某”扭送长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事实;(9)、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取得货运部门的信任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审理中,被告人冯某某辩称不知道是假证一节,经查,被告人冯某某持假身份证和假行驶证与货运部门签订运输合同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照片,签订的合同书,收缴的假证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冯某某还辩称不是受他人授意,其辩护人辩称没有与他人串通、没有占有该批货物的直接故意,只是获取运输费,系从犯一节,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亲自使用假证件,冒用他人名义与货运站签订合同,在收到货物后非法处置货物并逃匿,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很明显,其系直接实施者,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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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英

审判员杨柳青

人民陪审员何某林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雷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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