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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奉XX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8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法定代理人周X,男,37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奉XX,男,72岁,汉族,祁阳县人。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XX诉被告奉XX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依法分割奉XX位于冷水滩区银海花园X栋X单元X-X号房产;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查明,奉XX(居民身份证号码:x)系原告母亲,被告奉XX的女儿,于2009年11月30日在安徽省怀宁县意外死亡,原、被告双方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故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奉XX购买的银海花园儒雅轩捌幢贰单元X-X号房(合同编号:儒雅轩8212-X号)归原告周XX所有,产权证书以周XX的名字办理登记,原告周XX补给奉x元的价值;

二、奉XX名下的存折共计存款32万元,原告周XX与被告奉XX各分一半即16万,以后查实另有存款也按原告与被告各一半均分,周XX分得的存款以其名字存入银行,待其成年后由其自己决定使用。

本案诉讼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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