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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5号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株洲市有机化工厂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队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株洲市有机化工厂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3月30日,被告王某甲向株洲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王某乙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甲未按期归还借款,株洲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从保证人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截止2008年12月20日王某甲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利息2625元。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人被告王某乙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甲偿还所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x元,被告王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30日,被告王某甲向株洲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王某乙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甲未按期归还借款,株洲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从保证人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王某甲未向原告清偿担保债权本息,反担保人被告王某乙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甲于2009年1月22日前偿还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本金7375元及利息2625元,2009年3月31日前偿还债权本金x元;

二、被告王某甲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则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按本案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王某乙对被告王某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建新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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