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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10-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228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邓某被告邓某乙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邓某乙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VCD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原为婚生子邓某投保的保险单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被告邓某乙,变更手续于2003年11月30日前办理清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永德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赖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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