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邓X诉被告刘XX、XX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

法定代理人邓XX,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秦XX,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罗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被告刘XX伯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XX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XX。

委托代理人吴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邓X诉被告刘XX、XX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8月3日,被告刘XX驾驶湘x两轮摩托车从春江路入口往春江花园菜市场方向行驶,途经上述地点时,将原告撞到受伤致九级伤残。此起交通事故经永州市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作出的(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志远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XX公司作为肇事车的承保人,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x.44元、残疾赔偿金x元、营养费700元、交通费722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护理费7040元、住宿费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鉴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x.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XX辩称,答辩人已支付原告2400元,2010年9月28日,双方已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左右。答辩人同意按照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向原告赔偿。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将我方作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上午8时55分许,被告刘XX驾驶湘x两轮摩托车从春江路入口处往春江花园菜市场方向行驶,途径永州市冷水滩区春江花园小区内中国福利彩票店门前路段将正在通过道路的原告邓X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0年8月16日,此起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以永凤公交认字〔2010〕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0年9月24日,原告的伤势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建议前期医药费、鉴定费参照正式发票核实处理;2010年9月20日后的康复治疗费预计2000元,再次取左胫骨骨折内固定术手术费预计5000;从受伤之日起需1人陪护4个月,营养费700元。另查明,被告刘XX的肇事车在被告XX公司购有医疗费理赔限额为x元、残疾赔偿金理赔限额为x元的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强制险有效期限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邓X与被告刘XX、XX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刘XX赔偿8000元,被告XX公司赔偿x元,上述款项共计x元,由二被告在2010年12月12日前支付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邓XX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号内(账号为XXX)。逾期不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刘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XX在2010年12月12日前支付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邓XX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XXX)。逾期不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