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在安阳县X镇X街,原审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X号院的证据有瑕疵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该案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王某某答辩认为,安阳市北关区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郭某某在其辖区X路X号院X单元X楼居住的证明上,2008年字样是自己所加,但郭某某在北关区X路X号院居住是事实。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其住所地在安阳县X镇X街。王某某提供的安阳市北关区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仅能证明郭某某2006年、2007年在其辖区X路X号院居住,2008年字样是王某某加上去的,故该证明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予采纳。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郭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王某拴

审判员秦成义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