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中专文化,药剂师,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09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钟某曾在湖南赛格车圣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广电营业部购买了一件GPS轿车防盗系统,于2008年9月份在该部进行维修后又出现问题。被告人钟某遂于2008年10月16日13时许,再次找到该营业部要求更换,该营业部领导即安排投诉部门的员工汤某、杨某某、蒋某等人来处理。
被害人汤某见被告人钟某将脚翘在桌上,指责其不文明,被告人钟某不服,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钟某拿凳子要打汤某,被人劝开后,还是觉得吃了亏,遂打电话给“阿志”,要他叫人到营业部来帮自己出气。“阿志”遂纠集朱力、石子谦、宋金伟(均另案处理)等十多名青年男子持木棍,窜至营业部内,在被告人钟某的指使下对被害人汤某进行殴打,同时杨某某、蒋某、李某在劝架时被打伤,营业部内的部分物品也被砸坏。
经鉴定,被害人汤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杨某某、李某、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湖南赛格车圣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被损坏的财物价值1587元。
2008年10月21日,被告人钟某在长沙县X镇三区被公安干警抓获。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钟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钟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汤某、李某、蒋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罗某某、曹某某、唐某、毛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宋金伟、石子谦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长沙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户籍证明、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某已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四天(刑期已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师检林
人民陪审员梁俊杰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彭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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