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远洋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永,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系被告地产地价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熊伟权,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都市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正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喻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长沙市天心区X巷X号。
原告长沙市远洋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湖南都市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喻某某国土复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远洋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远洋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远洋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远洋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红斌
审判员陈某平
人民陪审员王伟坤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商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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