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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长青物资供应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X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汤阴县长青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

上诉人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汤阴县长青物资供应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404—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属于违约之诉,应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以侵权之诉确定管辖法院,是规避合法管辖的行为,原审驳回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因买卖合同引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防火涂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第二被告汤阴县长青物资供应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栓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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