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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三毛),男,X年X月X日出生。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底至7月31日,刘某某伙同邢某(另案处理)在鹤壁市山城区X路市建公司家属院一家属楼内开设赌场,聚众利用“百家乐”网络视频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08年8月份至9月25日,刘某某在山城区公交公司家属院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聚众利用“百家乐”网络视频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同案人邢某供述,证人王某某、冯某某、闫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在卷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亦当庭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合福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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