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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辖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40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3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47岁。

上诉人乔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经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546-X号裁定后,乔某某、张某某不服,以“本案是欠款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上诉至本院。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但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渑池县人民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不当应予纠正,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二被告均住在义马市,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546-X号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敏英

审判员郭相耀

代理审判员赵曜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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