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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XX。

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受理原告黄XX与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恩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黄XX诉称:2008年2月6日,张XX家中水表冻裂漏水,致楼下的原告室内装饰及家具损坏,经物价鉴定损失x元,支付鉴定费500元。宏达公司没有尽到义务,对设施维修不善,是造成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XX辩称,张XX房屋水表冻裂是在宏达公司维修期间,原告的损失与张XX无关。被告XX公司辩称,XX公司使用的水表均是合格的,张XX家中的水表冻裂是张XX管理不善和雪灾造成的,与XX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XX公司于2005年度在冷水滩区XX小区,原告在被告宏达公司的XX小区购买了X栋X楼X室住房一套,被告张XX亦购买了X栋X楼X室住房一套,XX公司于2006年5月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黄XX和被告张XX。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的住房形成了上、下层楼关系。原告购房后立即进行了装饰搬入居住,被告张XX于2006年6月份,发现房屋顶面漏水,就向XX公司反映要求维修防漏,并将房屋门锁钥匙(其中一片)交给XX公司。之后XX公司派员对漏水处进行了处理,反复共进行了四次防漏处理,在XX公司对张XX房屋进行防漏维修期间,2008年2月6日,张XX房屋主卧室卫生间水表冻裂,水浸透室内,浸至楼下黄XX室内,致室内装饰及家俱损坏,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x元。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所受经济损失x元,自愿放弃3670元,余额x元,由被告张XX、永州市XX有限公司各赔偿一半,即6000元。此款被告张XX、永州市XX有限公司在收到调解书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XX,不自动履行义务者,则支付赔偿款7835元;

二、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原告黄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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