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伍某某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北刑初字第29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伍某某因为在郴州市龙女温泉旁的砖厂打工没发工资,准备实施抢劫夺取他人钱财。当日22时许,被告人吴恩发窜至郴州市X路火柴厂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曾某某一人背着包独自行走,便悄悄跟踪来到国庆北路X号顺达招待所511房。等曾某某进入房间后,被告人吴恩发上前敲门进入房间,以被害人曾某某曾某骗其500元钱为由要其拿钱出来,在被拒绝后便动手抢过曾某某放在床上的挎包,从钱包里拿出280元钱。被害人曾某某上前阻止时被被告人吴恩发用力推倒在床上。被告人吴恩发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曾某某抓住并大声呼救。顺达招待所老板李小宝听见呼救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吴恩发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人李小宝和宁叶淑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伍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未遂。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抢劫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伍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红荣

代理审判员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刘华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白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