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确刑初字第08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11月10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6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玲、申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因生意竞争与薛××发生纠纷,曹某某将薛××打伤,薛××的损伤构成轻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薛××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住院病历,鉴定结论,身份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孙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要求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人提交了和解协议和赔偿款收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之妻潘中霞与薛××因生意竞争在确山县X镇南山菜市场发生争执,后曹某某赶到,朝薛××左耳部打一巴掌,造成薛××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构成轻伤。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薛桂枝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曹某某的家属赔偿薛××经济损失x元,已支付,薛××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另行制作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薛××的陈述,证人潘××、韩××、李××、吴××、贺××、陈×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住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和解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09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