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盛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10月左右,被告人盛某某在任范县国土资源局XX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山东省鄄城县X村民尹XX、任XX(另案(略)理)因建窑场非法占用范县XX乡林地41亩、山东省鄄城县X镇黄某窑场因取土非法占用林地5.5亩的情况,在接受吃请后,既未及时制止,也未向县国土资源局汇报,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证人杜XX、宋XX、刘XX、王XX、高XX、冯XX、尹XX、任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盛某某的任职、户籍证明;对土地损毁面积的鉴定报告和公安机关对冯XX、任XX故意毁坏财物案、尹XX、任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查(略)情况的卷宗的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46.5亩农用地被严重毁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但被告人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未造成大面积的植被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略)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略)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石宝文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玩忽职守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