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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凤民初字第76号

原告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兵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贺某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贺某玮,今年16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贺某某离婚;被告贺某某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滕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滕某某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告贺某某自愿承担婚生子贺某玮的所有费用;

四、婚生子贺某玮的抚养权、监护权归被告贺某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兵权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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