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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业局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8)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被上诉人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因经营所需,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7日向被上诉人戴某某借款共计x元人民币。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7‰。尔后,王某某支付了第一年利息3264元,随即王某某又陆续归还戴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由于尚有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一直未能付清,双方酿成纠纷。为此,戴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归还本金x元,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所借戴某某x元本金及利息,由王某某当庭再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60元,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彭湘平

审判员王某利

审判员李东恒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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