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大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杰,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邵阳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X路三建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西湖支行)与被告陈某及被告邵阳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邵阳东方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西湖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邵阳东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西湖支行诉称:2004年8月10日,被告陈某在原告(原建行邵阳市第三支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8万元,期限为5年,用于购置捷达出租小汽车一台。被告邵阳东方公司以出租汽车经营权(X牌照)作为质押担保,与原告签订了质押合同和合作协议,并在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现由于被告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还款,按照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我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被告尚欠我行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x.09元未还(算至2008年10月15日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x.14元,利息1138.95元,判定原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建行西湖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陈某申请贷款的事实。

3、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陈某的身份情况。

4、贷款人户口等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陈某的户籍情况。

5、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邵阳东方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邵阳东方公司的主体资格。

7、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邵阳东方公司法人身份的情况。

8、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用拍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作银行贷款质押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邵阳东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依据。

9、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邵阳东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

10、出租车经营权质押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邵阳东方公司以湘x共计11台出租汽车经营权用于质押担保的事实。

11、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复印件)8份共8页,拟证明被告陈某借款的事实。

12、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共7页,拟证明被告邵阳东方公司以其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的事实。

13、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向被告陈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发放贷款的情况。

14、贷款人转存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发放到贷款到户的情况。

15、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陈某归还借款的情况。

被告陈某、邵阳东方公司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某,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04年7月10日,原告(原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第三支行,甲方)与被告邵阳东方公司(乙方)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函[2003]X号《关于同意用拍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作银行贷款质押的批复》的精神,就邵阳市第四次“X”出租车牌照的竞买以及竞买成功后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对在甲方办理的乙方公司名下的出租车辆的汽车消费贷款和牌照质押贷款负有连带责任;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甲方的贷款时,乙方应及时将借款人所欠款项全额垫付”。2004年7月12日,由被告邵阳东方公司出具《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书》,被告陈某遂向原告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同年8月9日,被告陈某(甲方)与原告(原建行邵阳市第三支行,乙方)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约定:借款金额x元,借款用于在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购置捷达汽车,借款期限为5年,即从2004年8月9日至2009年8月8日”,借款月利率为4.65‰;借款合同第七条(一)约定:甲方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经计算,甲方从支用借款的次月起每月归还借款本息1333.33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二)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某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二)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2、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签订新的借款合同;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作相应变更;借款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四)款中约定:“甲方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用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本合同,或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2004年8月9日,被告邵阳东方公司按照《合作协议》并以公司出租汽车经营权(X牌照)作为质押担保,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事后又在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陈某办理了个人贷款开立贷款账户后于2004年8月10日相继办理贷款转存手续。至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告陈某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陈某在借款后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至2008年10月15日止,被告陈某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x.14元、利息1138.95元,共计人民币x.09元。故此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西湖支行与被告邵阳东方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原告建行西湖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有权收回贷款并收取利息。被告陈某收受并使用了贷款,其在借款期间归还原告部分借款本息。按照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约定,被告陈某应将借款本息直接归还原告。然而,被告陈某有部分借款没有直接归还原告,至今尚欠借款本息人民币x.09元未还,故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被告东方出租车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及《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并以该公司出租汽车经营权(X牌照)作为质押担保,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判令被告东方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借款本金x.14元、利息1138.95元,共计人民币x.09元(利息算至2008年10月15日止,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利息顺延照计)。

二、被告邵阳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应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对被告邵阳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陈某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被告在付给原告借款本息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晓光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