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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张某乙支付原告给牛看病花去的医疗费人民币420元。查明:2010年7月,被告张某乙借用原告张某甲家的牛耕种小麦两天,第三天被告把牛还给原告张某甲,但是牛却一直卧着不起来,原告把牛拉去看病,兽医说是过度劳累所致,原告给牛看病花去了420元医药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于2010年9月6日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于2010年9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甲给牛看病的医药费人民币42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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