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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675号

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宗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8月,被告李某承包了星沙镇城西安置小区AX栋建筑安置房工程,原告与被告经过双方协商,由原告供应红砖并送至城西安置小区。工程于2007年9月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红砖款x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追讨此款,被告于2007年10月偿还x元,尚欠x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红砖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所欠原告范某红砖款x元,由被告李某于2009年10月16日之前一次支付原告范某。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宗权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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