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某海与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教师。

被告:武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第三人:武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农民。

原告武某海与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0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武某甲、第三人武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找茬打骂我,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由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彩礼x元。

被告武某甲辩称:婚后时间不长,原告就打骂我,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嫌我没工作,不同意离婚。

第三人武某乙述称:收到彩礼是事实,但只能部分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且性格差异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被告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被告武某甲婚前财产:电冰箱1台、被子2床。婚前原告按当地风俗送给被告及第三人看钱3800元,彩礼x元,开箱钱1600元,给武某甲母亲1600元,共计x元。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影响夫妻感情。且被告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吴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及第三人婚前收取原告较大数额的财物,已给对方生活造成困难,应部分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

二、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武某甲婚前个人财产电冰箱1台、被子2床归被告武某甲所有。

三、被告武某甲、第三人武某乙共同返还原告吴某某彩礼、看钱等共计x元的60%,即返还x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秀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