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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鹿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34岁。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2月16日,鹿邑县安委会下发了《鹿邑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将2008年定为“隐患治理年”,要求全县X镇及有关单位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安全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被告人陈某某时任鹿邑县X乡X村包村干部,在明知本行政村小王庄自然村村民王士印家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户的情况下,亦没有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由于陈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08年11月28日10时40分左右,王士印家在其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爆炸,引起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王××、周××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在案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不认真履行职责,是造成爆炸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闫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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