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宁市宇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某占有保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南宁市宇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x-0,地址:南宁市X乡塘区X路X-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壮族,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x。

被告陈某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略):宜州市X镇X街X号。

原告南宁市宇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博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树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石孟严和助理审判员凌利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李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3日,原告与广东粤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凯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明确了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粤凯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2009年7月22日,原告与粤凯公司因故经协商一

致达成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粤凯公司扣除伙食费、住宿费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后,余下的履约保证金x.00元返还给原告,并同时约定上述履约保证金x.00元由被告代为领取,由粤凯公司直接存入被告开设的账号:x,户名是:陈某某。2009年7月24日,粤凯公司依约将上述应返还给原告的履约保证金x.00元直接存入被告的账户中,由被告代为领取。同年7月底,被告领取了原告的上述履约保证金x.00元后,原告立即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经原告多次追索,至今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代领原告的履约保证金x.00元后拒不返还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返还代领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x.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某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协议书(证明原告与粤凯公司约定将x.00元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原告,该款由粤凯公司存入被告的帐号:x中)、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明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将x.00元履约保证金存入粤凯公司财务处财务人员林XX帐户)、银行客户回单(证明原告粤凯公司的财务人员林XX于2009年7月24日将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x.00元存入被告陈某某帐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企业身份)、粤凯公司证明(证明林XX系该公司财务处财务人员)。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但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

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做为本案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宇博公司与粤凯公司于2009年5月3日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后,原告依照约定向奥凯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2009年7月22日双方解除合同并签定了一份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协议书,约定由粤凯公司将原收取宇博公司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扣除各项开支5000.00元后,余款x.00元返还给原告宇博公司,返还款存入被告陈某某的帐号。2009年7月24日,粤凯公司财务人员林某霞将x.00元存入被告陈某某帐户。被告陈某某领取该款后,原告宇博公司多次找到陈某某,要求其返还该款均未果。另查明,被告陈某某因此前与原告宇博公司常年有业务往来,原告因此与陈某某口头约定,借用陈某某的私人帐户用以代领粤凯公司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款,再由陈某某将该款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

还原物,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被告陈某某与原

告口头约定,借用被告的帐号用来代领宇博公司退还给原告的x.00元履约保证金,并由被告将该款转交给原告,但被告代领该款后,将该款占为已有,经原告多次追索拒不交还给原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该款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代领的x.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返还给原告南宁市宇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00元。

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案件受理费汇: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市新建分理处,帐号: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树宜

审判员石孟严

代理审判员凌利梅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