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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人,农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彦卉、人民陪审员曹某余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穆军利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曹某某在西安打工时认识,当时我正处在痛苦之中。我离婚多年,在外打工,家中只有老母亲一人为我担心。我老母亲年纪已大,经常有病,基于这种状态,我想找一个真心实意、善良本份、能和我过一辈子的人。被告了解到我的情况就花言巧语骗取了我的信任。我与被告在2008年6月7日认识,2008年6月10日就在耀州区领取了结婚证。之所以这样急是因为被告说他住西安万寿路,在公交巴士630公司当司机,上班紧不想耽误工资、奖金等。领完结婚证后我要求被告和我一起回西安他说的家共同过日子,被告让我在我家多陪我母亲,被告独自离开回西安了。我打电话,被告找各种借口不带我回去。刚结婚的两口子怎能不着急一起过日子,我感到有可能被骗,就回西安找到被告所说的工作单位找被告,查无此人,家庭住址也是假的。我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说知道我会提出离婚,也承认他在骗人,但向我索要3000元,否则就消失。我没有答应被告,他就真的消失了。我去被告家中找,村民告诉我被告一贯长期无赖,品行不端。被告和我结婚就是以欺骗敲诈为目的,达不到目的后就下落不明。2008年我去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过一次,当时法庭人员说分居时间短、证据不充分。此次起诉至上次起诉,分居已满两年,被告仍下落不明。因此我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曹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10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8年9月22日原告刘某某到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曹某某离婚,后因被告曹某某当时下落不明未满两年而撤诉。2010年6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被告曹某某至今住址不明,原、被告分居现已满两年。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05)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与前妻离婚判决)、(2008)商区法民初字第X号举证通知、商州区法院黑龙口人民法庭证明、商洛市商州区X镇X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离婚。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查明双方财产,故本案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审判长赵民武

审判员王彦卉

人民陪审员曹某余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穆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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