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田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凤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又名田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2月1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丽、代理检察员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于2005年6月29日晚8时许在兴华步行街一服装店处持刀将受害人陈某某砍至重伤。该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田某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系受人邀约,起辅助作用,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对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伙同他人砍伤他人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凤凰城桔园路“好运来餐馆”处遇上田某喜(在逃),后伙同田某喜一起来到山城宾馆的X房间,到房内后田某喜对田某和在房间内的龙超(在逃)、高河森(已判刑)讲:“等下我们去办事(意指去砍人),你们到时跟我走,我砍哪个你们跟我砍,到时一起走,不准哪个先走”。三人表示同意。当晚8时许,田某喜得知受害人陈某某正在中兴宾馆外的烟摊处玩后,田某伙同田某喜等人分别持砍刀和猎枪搭乘的士前往该烟摊处,四人在烟摊前持械冲向陈某某,龙超持猎枪朝陈某某身后地上开了一枪,陈某某见事不好便往兴华步行街方向跑,四人追赶陈某某至一服装店内,慌乱中陈某某被一塑料模特绊倒在地,田某喜等上前持刀朝陈某某身上乱砍,被告人田某在陈某某背部和大腿处砍了三刀后逃离现场。陈某某伤后经人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伍万余元,其损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在本院审理期间,陈某某及亲属与被告人田某及家长自行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田某及家长自愿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伍万元,并已兑现。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实其受田某喜邀约,伙同高河森等人持刀砍伤陈某某的事实;2、受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实其于2005年6月29日晚在兴华步行街一服装店门口被田某喜等人持刀砍伤的事实;3、证人高河森的供述证词,证实其伙同田某等人持刀追赶陈某某,将其砍倒在地的事实;4、证人顾燕、江婷的证词,均证实其在兴华步行街目睹四年青人持刀追赶一人至一服装店门口,将其砍倒在地的事实;5、法医学鉴定结论书,证实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件发生的地点及现场状况;7、同案犯高河森的刑事判决书,证实高河森伙同田某等人砍伤陈某某被判处刑罚的事实;8、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证实受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田某及家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田某及家长自愿一次性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伍万元,并已兑现的事实;诸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持刀将受害人砍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系受害人邀约,参与作案,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作案时未满18周岁,尚未成年,应依法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得到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晓明

审判员周天寿

审判员贺诗云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龙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