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息县邮政储蓄银行与温某、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息民初字第46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息县支行。

被告温某,女,1965年12月出生。

被告许某,男,1975年11月出生。

原告息县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温某、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浩生、史志豪,被告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22日,借款人温某向原告贷款5万元用于扩大经营,期限为一年,采取的是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该合同由二被告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该贷款发放后,温某在前六个月基本按约偿还了本息,但从2009年3月22日开始温某拒绝还款,并下落不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以担保人的身份承担还款义务遭到拒绝,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温某辩称,我为温某担保贷款是事实,当时银行也去实地考察了。现在我家庭困难,让我一个人还没能力。

被告许某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借款人温某由被告温某、许某以连带责任担保方式担保向原告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5.84%,采取的是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四个月只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偿还本金。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即每月归还贷款本金6626.93元。该贷款发放后,温某在前六个月基本按约偿还了本息,但从2009年3月22日开始温某拒绝还款,并下落不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以担保人的身份承担还款义务遭到拒绝,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本金x.38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事实有农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据、证明、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逾期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二被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温某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许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息县支行借款x.38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执行至款还清时止)。

本案诉讼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8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欣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彭玲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