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寿,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阳小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陈某乙、陈某丙的父亲陈某德因病去世,留下一间一偏土砖结构房屋X幢的遗产。陈某乙、陈某丙的母亲改嫁后,将自己分得的房屋赠予给了陈某乙、陈某丙。两被上诉人的胞兄陈某金将自己分得的部分也卖给了陈某乙。1993年,因陈某乙外出务工,陈某丙结婚迁至澧县X乡,两人将房屋交给陈某甲居住和保管。2008年底,因国家修高速公路,该房屋需拆迁,相关部门在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人时,陈某甲便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后因房屋已经拆迁,因而产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共同到澧县X镇X村委会办理领取房屋安置补偿款的相关手续,待陈某甲领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x元后,当场给付陈某乙、陈某丙房屋安置补偿款x元;
二、若陈某甲领取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超过了x元,对超过部分的款项,陈某甲享有50%的份额,陈某乙、陈某丙享有50%的份额,双方的房屋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陈某甲负担250元,陈某乙负担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陈某丙负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王国荣
代理审判员左卉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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