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系两原告之父。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诉称:两原告系黄某丙与被告李某某的婚生小孩,2008年5月12日黄某丙与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作为两原告的监护人,由黄某丙支付抚养费。现因黄某丙居住条件改善,经济条件较宽裕,为了两原告更好的生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黄某丙负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但要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查明: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系黄某丙与被告李某某原婚续期间所生小孩。黄某丙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5月12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女儿由父亲抚养到18岁,母亲不承担任何费用,女儿的户口跟随父姓,离婚后,因男方要做生意无时间照顾两个女儿,暂由女方做监护人,男方每年付壹万元人民币给两个女儿的生活费、学费等内容。离婚后,两原告由被告直接抚养。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由黄某丙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黄某丙全额负担。
二、被告李某某享有探望两原告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丙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建明
审判员谢颖
审判员谢湘琼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彭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