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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乙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590号

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系两原告之父。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诉称:两原告系黄某丙与被告李某某的婚生小孩,2008年5月12日黄某丙与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作为两原告的监护人,由黄某丙支付抚养费。现因黄某丙居住条件改善,经济条件较宽裕,为了两原告更好的生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黄某丙负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但要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查明: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系黄某丙与被告李某某原婚续期间所生小孩。黄某丙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5月12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女儿由父亲抚养到18岁,母亲不承担任何费用,女儿的户口跟随父姓,离婚后,因男方要做生意无时间照顾两个女儿,暂由女方做监护人,男方每年付壹万元人民币给两个女儿的生活费、学费等内容。离婚后,两原告由被告直接抚养。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由黄某丙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黄某丙全额负担。

二、被告李某某享有探望两原告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丙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建明

审判员谢颖

审判员谢湘琼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彭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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