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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苑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献立、张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永定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汝南县X乡桃园铺附近路段时,为躲避路面障碍物,与前方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董x相撞,造成董x当场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南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徐xx的证言;3、被告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空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永定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汝南县X乡桃园铺附近路段时,为躲避路面障碍物,与前方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董x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车主徐xx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事故造成董x当场死亡。后经汝南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董x负次要责任。诉讼中,被害人一方放弃对被告人苑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徐xx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拨打120急救电话的同时,让车主同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应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伟

审判员霍国政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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