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福建闽星(略)事务所(略)。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陆某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为实施抢劫在周宁县新利嘉超市盗得一条女士连裤丝袜及一条女性内裤。当晚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见被害人张XX独自一人拎着手提包回家,遂开始跟随,在途经南坂桥桥头时,又准备了一个啤酒瓶颈。当尾随到周宁县X镇X路X-X号被害人张XX,被告人吴某某沿脚手架爬入张家隔壁四楼,在该处获得一把泥铲后接着沿雨披爬入张家四楼。在该处,被告人吴某某将身上的牛仔裤及鞋子脱下,用盗得的女性内裤蒙面,携带啤酒瓶颈、女士丝袜、泥铲窜入被害人张XX所在的三楼房间,用丝袜封住张口部,勒住张脖子,胁迫其交出现金1000元,被害人张XX被捆绑后大声呼救,并极力挣扎,被告人吴某某遂用拳头殴打以阻止其呼救。后与被害人张XX同住一处的张XX、张XX等人闻讯赶来,将被告人吴某某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经周宁县公安局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被害人张XX的伤情系二级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盗窃于2002年11月25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3年10月29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周宁县公安局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说明、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提收的女士丝袜、女式内裤、啤酒瓶颈、泥铲、牛仔衣、板鞋、手套等,证人张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张XX的陈述,周宁县公安局周公刑鉴临床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以及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温劳教字[2002]第X号、[2003]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具有前科劣迹,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适用简化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建议对犯罪未遂适用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高顺

审判员熊树海

人民陪审员陈林锋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林信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罪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