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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陕西持衡(略)事务所(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之妻聂红艳因外遇而与钟某情破裂,双方为此发生多次争吵。后聂红艳提出与被告人钟某某离婚,被告人钟某某坚决不离,并尽力同聂红艳和好。2009年8月25日早10时30分,被告人钟某某在池河镇X组租住房做好早饭端给卧室内的聂红艳,聂红艳对被告人钟某某态度冷淡,后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钟某某盛怒之下,产生杀害聂红艳之念,遂从卧室门后拾起一把钉锤,朝坐在卧室内凳上毫无防备的聂红艳头顶猛砸两下,聂红艳当即被砸倒在地上。被告人钟某某又用钉锤朝聂红艳头顶及后脑勺猛砸了十余下,致聂红艳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到石泉县公安局池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聂红艳头部多次钝器创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案件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因无法挽回与被害人的婚姻关系而产生杀人之念,用钉锤连续猛击被害人聂红艳头部,致聂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某当庭未作辩解,表示服从判处。

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因婚外情与被告人闹离婚,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处于激愤杀人后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之妻聂红艳因与他人有婚外情,而与钟某情破裂,双方为此发生多次争吵。后聂提出要与被告人钟某某离婚,钟某决不离,并尽力与聂和好。2009年8月25日早10点多,被告人钟某某在池河镇X组租住的房屋做好早饭端给卧室内的聂红艳,聂对被告人钟某某态度冷淡,后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钟某某盛怒之下,从卧室门后拾起一把钉锤,向聂头顶猛砸两下,致聂当即倒地。被告人钟某某又用钉锤向聂头部猛砸十余下,当场将聂杀死。被告人钟某某作案后到石泉县公安局池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聂红艳头部受多次钝器创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开秀(系被告人钟某某邻居)证实:她家三间偏房租给钟某某家住着。2009年8月25日10时许,听到钟某某与聂红艳在屋里争吵,又听到聂红艳叫喊声,她就向钟某某住房走去,见聂红艳倒在地上,胸口的衣服上有血,钟某某从睡房里出来见她在门口,便说“你出去”,并关上门走了。

2、证人李满衣(系被告人钟某某邻居)证实:2009年8月25日上午10点多,他在屋里听见隔壁租住户钟某某、聂红艳夫妇吵闹声,就到钟某某租住房窗外向里看,见聂红艳躺在地上,钟某某正在打,他让别打了,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听见钟某某的儿子喊“救命”,他跑到窗前向里看,见聂红艳躺在地上,身边流了很多血。后派出所的人来了。另证:2009年2、3月份,钟某某到外地去打工期间,一个姓张的男人在钟某某家住了一个多月,钟某某回来后那人就走了,后钟某某的媳妇聂红艳也离家出走了。6月28日,聂被娘家人叫了回来,钟某请了一些人来给调解。

3、证人钟某波(系被告人钟某某儿子)证实:2009年8月25日早上10点多钟,父亲让其去舅舅家玩,他就到舅舅家去了一会儿往回走,行至邓家湾洞口时,见父亲上身全是血迹,向池河派出所去了,父亲边走边打手机。他回家见母亲双手抱着头倒在地上,头上全是血,脑浆都出来了,地上流了一大滩血,人已经死了。早上出去时,父亲把饭做好了叫母亲吃,母亲不吃,两人还在吵嘴。以前父亲在外打工时,石磨乡X村的张猛到他家去了四五次,一住就是三四天,最长一次住了一个多星期。父亲和母亲经常吵闹、打架,母亲外出后,被父亲找回来不到10天家里就出事了。

4、证人钟某建(系被告人钟某某之兄)证实:2009年8月25日上午10点多,钟某某打电话说:“他把聂红艳打死了,让其到他家去把家里给收拾一下,他去池河派出所投案”。他赶到池河派出所,见派出所的同志正在对钟某某问话。

5、证人周中勇(系被告人钟某某出租房屋房主)证实:钟某某、聂红艳夫妇关系不太好。2008年腊月,钟某某与聂红艳打了一架。2009年5月份,钟某某外出打工一个多月,期间有一个姓张的男子到聂红艳家去,吃住都在聂红艳家,去了几次住了有20多天。6月份钟某某回家后,聂红艳就同姓张的跑到广东去了,后钟某某让聂红艳的叔伯兄弟把聂找回来的。

6、证人聂兴全(系被害人聂红艳父亲)证实:女儿聂红艳与钟某某以前夫妻关系很好。自从2009年初,聂红艳认识一个叫张猛的人以后,聂红艳和钟某某就经常吵架。2009年7月下旬,钟某某和聂红艳打了一架,聂红艳就和张猛一块去广州打工,后来他和钟某某多次给聂红艳打电话,聂红艳于8月19日回家,当时还找了村干部给双方调解。

7、证人李清(系池河镇X村支书)证实:2009年8月19日中午,钟某某打电话说媳妇聂红艳回家了,让他去给调解。中午12时许,他到钟某某家,见钟某某同聂红艳正在吵闹,聂红艳跑出去了,后被钟某某找回家。钟某某给聂红艳打水让其洗脸。他还请了原草庙村的支书邓齐兵和叔伯房的姐夫颜鲁春,以及聂红艳的父亲聂兴全等人一块给调解。听说钟某某在外打工时,聂红艳同一个姓张的小伙子关系好,那个小伙还在钟某某家住过一段时间,钟某来后,聂同那小伙一同出门打工,后被钟某某找回来的。

8、证人颜鲁春(住池河镇X组)证实: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钟某某来说聂红艳闹着要离婚,让他们给调解劝说。他去见李清、邓齐兵也在钟某,后因有事他就走了。聂红艳爱打牌,懒惰,不守妇道,和一个姓张的人在外面跑了一个多月。

9、证人邓齐兵(系池河镇X村支书)证实:钟某某的妻子聂红艳与别的男人好,钟某某在外打工时,聂红艳跟那男的在外面跑了一段时间。钟某某回来后,才把聂红艳找回家,就请他和李清、颜鲁春去调解。经过劝解后,聂红艳当面向钟某某承认了错误,表示和钟某某生活。钟某某表态要继续和聂红艳好好过日子。双方的矛盾是因聂红艳与别的男人好,聂闹着要与钟某某离婚。

10、证人黄某兴(住石泉县X镇X组)证实:他姐姐是聂红艳娘家嫂子。2008年他和张猛一同在山西煤矿打工,聂红艳有时给他打电话,张猛就把聂电话记下与聂联系。2009年2月份张猛到聂红艳家去玩,五月份聂的丈夫外出打工时,张猛就住到聂红艳家,之后聂红艳就想跟张猛一起生活。钟某某打工回来后得知此事,夫妻之间关系就不太好了,聂红艳闹着要与钟某婚。

11、报案记录证实:2009年8月25日10时40分,池河镇X组村民钟某某来所报案称:“他用钉锤将其妻聂红艳在租住房屋内杀死”。

12、石泉县公安局池河派出所民警谭可敏、陈华证明材料证实:2009年8月25日10时许,碾盘村X组钟某某到派出所跪在地上说:“他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用铁锤将妻子聂红艳打死了”。他们见钟某身着一件短袖T恤,胸前有点状血迹,就将其控制住。

13、物证: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铁锤一把,经被告人钟某某当庭辨认,其确认是用该铁锤将聂红艳打死的。

14、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现场提取地面血迹、铁锤上血迹、被告人钟某某衣服上血迹,经DNA鉴定,均为被害人聂红艳血迹的可能性为99.x%.

15、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聂红艳系钝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17、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他与聂红艳于1996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09年初,聂认识了一个叫张猛的人,两人经常电话联系。2009年5月份,他外出打工期间,张猛经常到他家吃住。2009年7月底,他从外回家后,聂红艳就跟张猛一同跑到外地去,他找了一个多月,才把聂从广州找回来,聂不回家住在娘家,对他态度很不好,他一直忍着。2009年8月18日,他将聂红艳喊回家,请来碾盘村村支书李清等人来调解,聂还是不理他,说宁死都要离婚,给聂洗脸、洗脚、穿脱衣服、喂饭等,聂仍不回心转意。2009年8月25日上午,他将早饭煮好,喊聂起床吃饭,聂故意挑剔不吃,喂她也不吃,他对聂说:“这样做都唤不回你的心”,聂说“看你咋办”,此时,心中压了很久的气一下子就冲了上来,就从门后拿起一把钉锤向聂头部连续猛击数下,聂倒在地上,他又用钉锤向聂后脑部打了几下,见聂脑浆流出来了,才把钉锤丢在地上将门关上,骑着自行车到池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钟某某杀害聂红艳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因其妻聂红艳有婚外情,并要求与其离婚,在无法挽回二人的婚姻关系后,盛怒之下持钉锤连续猛击被害人聂红艳头部,致聂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

二、作案工具铁锤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李佑会

审判员陈平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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