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秦某某,男
被告孙某,男
被告湖南省天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中商大厦X楼。
被告湖南顺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隆华大厦5098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秦某某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07年9月20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的利息30.4万元,从2009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期间按120万元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孙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秦某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
三、湖南省天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顺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孙某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今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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