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乔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淮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乔某,女。

被告路某,男。

原告乔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收案并予立案,于2009年3月25日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1994年婚生男孩路某夫。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被告因诈骗被判有期徒刑15年,被告故意犯罪严重伤害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2007年被告出狱后只在家住有几个月又离家出走,至今一年有余无任何音讯,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结婚至今,被告除被判刑未尽到家庭责任外,出狱后他也未尽到家庭责任,尤其是未尽到父亲的责任。因此,从有利于小孩健康角度考虑,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路某未答辩。

原告乔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明材料各1份。被告路某未举证。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结婚,1994年10月婚生一子取名路某夫。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7年被告服刑出狱后,只在家里住了几个月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原告乔某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1997年被告犯诈骗罪被判刑15年,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07年被告出狱后在家只住了几个月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乔某诉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路某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清,在本案中不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乔某与被告路某离婚。

二、婚生子路某夫由原告乔某抚养,被告路某每月付抚养费200元至路某夫满18周岁止。年付一次,2008年3月至12月抚养费于本判决法律生效后10日内付清,之后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

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远庆

审判员张明光

审判员丁胜明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