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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又名许某社,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8年10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晋x号时风三轮农用运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渑池县X乡X村桥头下坡处,因违法载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左侧翻至路西沟内,造成乘车人王某某死亡,乘车人杜某某、李某某、李某、吴某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渑池县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李某、吴某某、王某某达成赔偿共计x元的协议,同年11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亲属达成赔偿x元的协议,且均已履行。

另查明,2008年10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的法医鉴定书,赔偿协议,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轻伤,二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张绍云

审判员徐群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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