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渑池县X镇X村高某某家,趁其家人不备,将高某某妻子郭某某放在厨房床上裤子口袋内的1400元人民币盗走自肥。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的领款收据,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积极退回赃款,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左小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