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诉李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陕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赵某,男,生于1982年7月2日。

被告李某,女,生于1985年4月17日。(缺席)。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融洽,2006年7月婚生一女孩,取名梦鸽。此后,被告参与非法传销,施展欺诈手段,前后从家带走现金1万余元;2008年8月份,原告到山东强行将被告叫回,然而被告仅在家停留月余,借口去三门峡买衣服再次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追回骗取现金x元。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缺席。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书1份,主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原告的身份。3、丁家庄村委会证明材料1份,主要证明被告于2007年6月份外出至今未归。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因被告缺席,依法视其对原告提交证据默认。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7月22日婚生一女孩,取名梦鸽,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6月,被告去山东平邑搞传销。2008年8月,原告到山东将被告找回,然而被告仅在家停留月余,然后借口买衣服再次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起诉来院。

本案庭审中,原告增加如下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放弃如下诉讼请求:不再向被告追要骗取传销款x元。

基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长期在外传销,不履行夫妻义务,且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女孩一直随原告生活,现仍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庭审中原告放弃不再向被告追要骗取的传销款之请求,系其处分公民事权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孩赵某鸽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前述抚养费待本判决书生效后自被告李某出现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赵某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东超

代审判员张海熬

代审判员李某有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景海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