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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因黄某乙诉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女。系上诉人喻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上诉人喻某某因黄某乙诉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某某以争议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喻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喻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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