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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诉某公司、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招商银行长沙星沙支行员工,住(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董事长,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某公司、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57元,依法收取3778.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298.5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审判长蒋某德

人民陪审员何壮林

人民陪审员李新贵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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