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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郑州豫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人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果园场四分场。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甄青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豫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国道黑庆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勇,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润,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一机厂厂区内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亮晶,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邢利生,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与上诉人郑州豫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之龙公司)、上诉人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奔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利民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利民公司与豫之龙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利民公司退还购买的40辆汽车给豫之龙公司、北方奔驰公司,由豫之龙公司、北方奔驰公司返还利民公司已支付的900万元购车款;2、豫之龙公司、北方奔驰公司连带赔偿利民公司经济损失652.5万元。后豫之龙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利民公司支付下余车款及运费308万元及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和按应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由利民公司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7)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利民公司、豫之龙公司、北方奔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甄青锋,豫之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勇、李红润,北方奔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利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2007年1月31日,利民公司、豫之龙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1、豫之龙公司卖给利民公司40辆x北方奔驰自卸车,车辆总价款1200万元。协议签订时先付订金300万元,余款900万元待提车时一次性付清。2、车辆的基本配置为:潍柴270马力,北奔后桥,5.9速比,12.00-20深花纹胎,8.5轮毂,x箱带卧铺,上装部分:海沃2系,底14边12锰板,5.6×2.3×1.5沙漠滤。3、提货时间及地点:2007年3月2日早10:00之前,在准格尔旗提货。4、验收标准:执行北方奔驰验收标准。5、其它事项约定:(1)该批北奔车辆发票由厂家对利民公司开具。(2)利民公司在提该车时一次性付清600万元货款,余款300万元于2007年9月31日之前付清(详见具体付款协议)。(3)如不能按期交货,给利民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豫之龙公司承担,如利民公司不能如期付货款,给豫之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利民公司承担。(4)豫之龙公司向厂方协调两台变速箱、壹台发动机作为该批车辆的维修周转箱。(5)如该批车辆之配置与现车不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豫之龙公司承担。(6)该批车辆所需运费共计由利民公司承担2000元/台,剩余由豫之龙公司承担(利民公司共计承担8万元)。(7)车辆保修期内,服务人员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8)保修期内按厂方保修手册执行。

二、利民公司、豫之龙公司均认可已付车款900万元,剩余300万元车款未付。2007年1月31日,利民公司、豫之龙公司就剩余货款及运费308万元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所剩余8万元运费,利民公司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付清。2、所剩300万元货款,利民公司应按约定分批于2007年9月30日前付清,即于2007年4月30日前、5月30日前、6月30日前、7月30日前、8月30日前、9月30日前,每次分别付货款50万元。否则利民公司承担应还款日千分之五违约金,付清后豫之龙公司将上述车辆发票及合格证交给利民公司。3、该批欠款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结算,如未按时还款,利民公司承担应还款金额日千分之三违约金。

三、2007年2月3日,北方奔驰公司和豫之龙公司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由北方奔驰公司卖给豫之龙公司x品牌x汽车40辆。该40辆车的基本配置是为发动机:潍柴x.56/199;变速箱:x;轮胎:12.00-20;上装(鞍座):5600×2300×1500;桥:5.9;转向机:x。选装配置为1、12.00-00深花纹工程胎、8.5轮辋。2、400升油箱。3、沙漠空滤。4、海沃2系。5、底14边12锰板。6、上装纵梁为通梁(加强)。7、横梁加密(14根)。

四、2007年3月2日,利民公司收到合同约定的40台车辆。

五、该批车辆货厢内部尺寸5600㎜×2300㎜×1500㎜,额定载质量x。该车配置的滤清器为:长春科德宝-宝翎滤清器有限公司(简称长春科德宝)生产的x空气滤清器。

六、2007年1月17日,利民公司与神华集团内蒙古云威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威公司)签订《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矿建剥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云威公司委托利民公司剥离露天煤矿土方工程500万立方米,工程综合单价为7.5元/立方米。利民公司保证在2007年2月18日前开工,2007年6月30日前完工。利民公司向云威公司交纳保证金100万元。如利民公司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中途退场给云威公司造成损失,云威公司将扣罚利民公司交付的全部保证金,并按合同工程总价的20%处罚。

2007年7月4日,云威公司出具违约扣罚通知,主要内容是:利民公司没有按原定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500万立方米土石方运输任务,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100万元和实际完成量143万立方米的百分之二十的工程款。2007年7月30日,云威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违约金100万元和实际完成量143万立方米的百分之二十的工程款被扣罚。

七、在施工期间,当地农民因征地补偿款等问题,与煤矿发生纠纷,当地村民在2007年4月至5月间阻挠施工20多天。

八、2007年4月21日,北奔研发中心技术服务部、内蒙分公司、韩文龙服务站、长春科德宝和利民公司的有关人员,在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工地达成如下会议记要:利民公司于2007年3月2日所购买北方奔驰x车40台,截止到4月份,车辆在运行了28天、5000余公里过程中,出现了发动机早期磨损现象,北奔研发中心技术服务部、内蒙分公司、韩文龙服务站、长春科德宝一行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发现进气道、滤芯内部有尘土,进气道密封不严。为了能够给利民公司解决问题,排除故障,保证正常运行,特作出以下解决方案。(费用由北方奔驰承担,故障与用户无关。1、将原空气滤总成更换成上海弗列加空气滤总成。2、将磨损的发动机四配套全部更换(将空气道、涡轮冲压器系统清洗)。

九、2007年4月25日,长春科德宝有关人员和利民公司有关人员在薛家湾进行走访,并共同签署了走访备忘录。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是:1、4月23日、24日施工现场有雨。新更换的弗列加滤清器上有大量泥浆。2、X号车于4月24日更换为弗列加滤清器。并于当晚20:00开始出车,25日中午打开安全芯后,发现空滤出气口管内壁上有尘土,已拍照。3、X号、X号、X号车(未更换滤清器)的初级滤与空滤连接处(波纹管上端与初滤间)有1CM左右缝隙,手指可伸入。已更换弗列加滤清器的车辆上无类似现象(已经奔驰售后人员调整)。4、弗列加滤清器内有旋流结构。5、平时晴天时,施工现场尘土很大,滤芯每天至少要保养2次。(车辆24小时工作,人停车不停)否则影响发动机工作。保养方法为压缩空气吹和磕打,每隔10天左右需更换新滤芯一套。6、保养时发现,相同时段内沙漠滤外芯尘土量明显少于奔驰外芯上的尘土,沙漠滤只需10天左右保养一次。以上情况为2007年4月25日现场调查的结果。7、长春科德宝生产的x空滤器为普通干式滤清器,不能作为沙漠滤清(双级旋风管滤清器)单独使用。

十、2007年6月16日,准格尔旗鹏程北方奔驰服务站出具证明,证明利民公司的车辆钢板经常断裂,安装的不是沙漠滤,该站从2007年5月26日开始换沙漠滤,6月9日开始换钢板,至6月15日完成更换。

2007年6日16日,准格尔旗伊达综合修配厂北奔•重卡北方奔驰特约维修站出具证明,证明该服务站从5月26日开始换沙漠滤,到5月31日完成更换,时间为6天;6月9日开始换钢板,6月15日完成更换,时间为7天。

十一、2007年12月2日,长春科德宝出具说明,主要内容是:1、“沙漠滤清器”是在汽车驾驭者当中广泛流行的对多级滤清系统的一种俗称,迄今为止在滤清器行业标准QC/T32-2006《汽车用空气滤清器性能试验方法》和《汽车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技术条件》中并未有过这种提法。2、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多级滤清器”在结构、功能以及过滤效果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常意义上“沙漠滤”这个俗称是指那些具备双级或者多级过滤装置,适用于沙漠地区或者灰尘密度比较高的地区的多级过滤系统。3、虽然我公司为北方奔驰公司生产的型号为x发动机空气滤清器是普通的干式滤清器,不能作为“沙漠滤清器”单独使用,但可以通过在x型空气滤清器前端加装粗效过滤器的方法,使整个过滤系统具有多级过滤能力,从而起到“沙漠滤”的功效。

十二、维修的情况。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准格尔旗鹏程北方奔驰服务站和准格尔旗伊达综合修配厂北奔•重卡北方奔驰特约维修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处均对车辆进行过维修。车辆维修时更换过钢板、滤清器、发动机四配套。

原审法院认为:利民公司、豫之龙公司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北方奔驰公司和豫之龙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豫之龙公司应给利民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利民公司应按合同和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北方奔驰公司应向豫之龙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

一、关于滤清器和钢板的问题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本案所涉及车辆的滤清器为沙漠滤清器。《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的滤清器是沙漠空滤,表明北方奔驰公司为豫之龙公司所生产车辆的滤清器应为沙漠空滤。

2、从2007年4月21日的会议纪要和2007年4月25日的走访备忘录,可以看出,本案所涉车辆的滤清器不是利民公司所要求的滤清器,且北方奔驰公司也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滤清器进行了更换。同时,从准格尔旗鹏程北方奔驰服务站和准格尔旗伊达综合修配厂北奔•重卡北方奔驰特约维修站出具的证明中也可以看出本案所涉车辆的滤清器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进行了更换。上述证据还证明,利民公司的车辆确实存在因滤清器的原因及更换滤清器造成停运的情况。

3、本案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钢板断裂的情况,北方奔驰公司也对钢板进行了更换,利民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是钢板本身的问题,北方奔驰公司也未提供有鉴定资格的单位的鉴定结论证明钢板合格,利民公司主张钢板不合格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但在认定损失和责任划分上,一并予以考虑。

二、利民公司可以完成的工程量

依据利民公司与云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所购车的载重量,可以得出以下数字:

1、按车辆最大运载能力计算。

由于车厢尺寸为:5600㎜×2300㎜×1500㎜=19.32立方米,在平装的情况下:(1)合同约定的天数:2月18日至6月30日:133天。(2)购车后可以投入使用的天数:3月3日至6月30日:120天。(3)每车辆的单趟最大运载能力:5.600×2.300×1.500=19.32立方米。40辆车每车每天50趟:40×50×19.32=x立方米。133天可以运载的工程量:133×x=x立方米。120天可以运载的工程量:120×x=x立方米。

2、按车辆不超载情况下的运载能力计算。

车辆的载重量为:x,拉土石方,土石方的比重按x/立方米,在不超载的情况下,则每车应运载:9.5923立方米。40辆车每车每天50趟:40×50×9.5923=x.6立方米。133天可以运载的工程量:133×x.6=x.8立方米。120天可以运载的工程量:120×x.6=x立方米。

3、按利民公司诉称的每车每趟运载11立方米计算。

40辆车每车每天50趟:40×50×11=x立方米。133天可以运载的工程量:133×x=x立方米。120天可以运载的工程量:120×x=x立方米。

因此,无论车辆是否存在因维修原因停运的问题,利民公司均不可能通过所购买的40辆车在人歇车不歇的情况下,完成与云威公司所约定的500万立方米的工程量。

利民公司诉称,为完成与云威公司的合同,又从别的公司借用了20辆车另加上原来自有车辆,不可能只有40辆车。但其提供的从别的公司借用车辆的证据不能支持借用车辆的主张,也未提供原自有车辆的数量和证据,因此,本案只能以40辆车作为完成工程量的运载工具。

三、关于利民公司的损失问题

1、从利民公司与云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云威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得出,利民公司的100万元保证金和完成工程量143万立方米工程款的20%被扣罚,也就是被扣罚了314.5万元(100万元+143×7.5×20%万元=314.5万元)。

2、利民公司诉称的利润损失。

利民公司诉称:每车每天不少于50趟,每趟运载不少于11立方米土石,运送每立方米的纯利润应不少于2.5元。照此计算,在2007年3月8日至6月15日期间,因车辆维修更换全部钢板、滤清器造成的营运损失至少为338万元。

3、损失的认定、责任划分和承担。

(1)损失的认定。由于利民公司的车辆确实存在因滤清器的原因及更换滤清器造成停运的情况,可以认定,利民公司在履行与云威公司的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损失,该损失既包括被云威公司扣罚的保证金和完成工程量的20%工程款,又包括利民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

(2)损失的责任划分与承担。利民公司损失的造成,既有因滤清器的原因及更换滤清器造成停运的情况,又有当地村民阻挠施工的原因,还有利民公司自身运力不足的原因。该损失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其损失要由造成损失的各方来共同承担。由于豫之龙公司、北方奔驰公司所提供的车辆的滤清器不符合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酌定由豫之龙公司承担94.35万元(314.5万元×30%=94.35万元)。其余的损失,均应由利民公司承担。

四、关于利民公司要求退车退款的请求

在车辆出现问题后,豫之龙公司、北方奔驰公司均以积极的态度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相关配件等,目前利民公司所称的车辆烧机油等问题,均可以通过修理、更换相关配件等形式进行解决,没有达到不能使用的情况,故利民公司要求退车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主张的车辆存在的问题应由北方奔驰公司予以维修。

五、关于豫之龙公司的反诉请求

由于在利民公司与豫之龙公司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还款协议中,以及在利民公司的起诉状及庭审答辩中,利民公司均认可欠豫之龙公司308万元货款未付,同时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利民公司付清货款后豫之龙公司将车辆发票及合格证交给利民公司,所以利民公司称豫之龙公司未提供合格证,给其车辆造成不能入户的主张不能成立。所以利民公司应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豫之龙公司支付下欠货款,豫之龙公司要求利民公司支付下欠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豫之龙公司要求利民公司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再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为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处理纠纷,解决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出发点,将据实处理本案。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豫之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利民公司损失人民币94.35万元。二、北方奔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利民公司主张有问题的车辆予以修理,但应以一次为限(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除外)。三、利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豫之龙公司购车款及运费308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07年4月30日起,按本金50万元;自2007年5月30日起,按本金100万元;自2007年6月30日起,按本金150万元;自2007年7月30日起,按本金200万元;自2007年8月30日,起按本金250万元;自2007年9月30日起,按本金300万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三、驳回利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豫之龙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反诉费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利民公司负担x元,由豫之龙公司负担8310元,由北方奔驰公司负担8310元。

利民公司上诉称:

一、利民公司的损失系因车辆不符合约定造成。1、利民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完全是因为承担主要运载任务的40辆车出现了意外的质量问题,车辆维修的时间太长且具有不确定性。利民公司在约定工期的后期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基本放弃了施工。2、村民阻挠施工主要是集中在2007年的6月份以后,阻挠的规模及具体位置并未对施工造成影响。2007年5月,利民公司因车辆更换钢板和滤清器也已基本停工。3、利民公司实际在工地施工的运载车辆有90辆左右,并非仅40辆新购车辆。40辆新车到货前,利民公司先后从公司调至内蒙古工地20多辆车参加运营,后利民公司还租用了20辆车投入运营。

二、北方奔驰公司、豫之龙公司应对利民公司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负全部责任,对利民公司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条至四十四条的规定,北方奔驰公司、豫之龙公司特别是北方奔驰公司因未给40辆车配备沙漠滤及合格的重型钢板,过错明显,两方应对利民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考虑到损失产生的一些客观因素,北方奔驰公司、豫之龙公司也应承担绝大部分损失。利民公司的损失既包括发包方云威公司扣罚的100万元保证金和完成工程量的20%工程款合计314.5万元,又包括利民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338万元,原判在责任的承担上完全不考虑利民公司实际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与事实不符。

三、因北方奔驰公司、豫之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已经使利民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利民公司的退车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解除双方合同。利民公司花巨资购买40辆车及相关配套机械,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与云威公司签订的500万立方的运载任务。然而由于北方奔驰公司的原因,造成利民公司损失巨大。车辆的质量问题一直不能解决,无法正常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批车辆自2008年7月1日后因不符合环保标准,已无法入户,利民公司的退车请求应予支持。即使判令北方奔驰公司进行维修,也应明确修理包括必要时更换发动机,维修的结果应达到新车出厂时的合格标准。本案车辆使用十几天就普遍出现进气道大量进沙尘、发动机早期磨损和钢板断裂等严重质量问题,在利民公司的一再奔波、多次呼吁下,北方奔驰公司才于两个月后承认存在的质量问题,陆续为利民公司更换了部分配件。但正是因维修不及时才造成了后来的发动机烧机油现象,才最终导致了利民公司未能完成与发包方约定的工程量。

四、利民公司不应就下余购车款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为车辆未配备合同约定的沙漠滤及合格的重型钢板,并给利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利民公司在纠纷处理完毕前拒付剩余车款是在行使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另外,豫之龙公司所举还款协议形式要件缺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款协议虽与购车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但却未加盖利民公司的公章,具体的签订人也不相同,不符合常理,真实性不能确定。还款协议的具体内容也与我国法定的购买车辆必须交付车辆合格证及车辆限期入户的强制性规定不符,该约定无效。

利民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全部支持利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豫之龙公司上诉称:

一、利民公司的损失是因为利民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利民公司不可能完成与云威公司合同规定的任务,其被云威公司扣罚合同保证金和工程款是必然的。利民公司在该工程中仅投入了从豫之龙公司购买的40台车辆,而利民公司仅凭40台车辆不可能完成施工任务,原审判决对此计算的很清楚。因此利民公司对云威公司的违约是必然的,其保证金和工程款被扣罚也是必然的。其损失是因为其投入的车辆不够这一个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二、利民公司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由豫之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利民公司未正确核算其需要投入的车辆数,而且不按时开工拖延了施工时间,其损失必然要发生,其损失只能由本公司承担。豫之龙公司车辆的问题与利民公司的损失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利民公司的损失与豫之龙公司无关。

三、豫之龙公司提供车辆滤清器的问题已经通过双方协商维修更换的方式得到了解决,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很多,修理、更换是首要的方式,本案中,豫之龙公司及北方奔驰公司已经对车辆的滤清器进行了更换,利民公司已经在继续使用车辆,说明利民公司认可该更换行为可以解决滤清器的问题。而且滤清器更换与否都不影响利民公司的损失发生,豫之龙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豫之龙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利民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方奔驰公司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滤清器”不符合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根据行业习惯,具有二级以及二级以上滤清功能的空气滤清器均称为沙漠滤清器。北方奔驰公司供应的车辆安装的滤清器具备二级以及二级以上滤清功能,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利民公司并未就北方奔驰公司安装的滤清器非沙漠滤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以“会议纪要”、“走访备忘录”以及汽车服务站、汽车修配厂的证明认定北方奔驰公司安装的滤清器不符合合同约定,显然证据不足。以上材料只是证明对滤清器进行过维修、更换,不能证明原装滤清器不具备二级以及二级以上滤清功能;出具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具备对汽车配件进行鉴定的资质,其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车辆安装的滤清器非沙漠滤的依据;而且汽车服务站和汽车修配厂均否认出具过相关的证明。

二、原审法院对利民公司所谓的损失认定错误。利民公司承包的工程,是第五手转包。造成亏损,是由于自身运力根本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转包的工程,是自己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所致。利民公司将亏损等同于损失是错误的,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于他人是不公平的。原审法院经过反复计算,得出的结论是:“无论车辆是否存在因维修原因停运的问题,利民公司均不可能通过所购买的40辆车在人歇车不歇的情况下,完成与云威公司所约定的500万立方米的工程量。”该结论是科学的、正确的。因此利民公司向云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这种责任不能转嫁予第三方。

三、围绕滤清问题,已经以利民公司认可的方式协商解决,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北方奔驰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利民公司的诉讼请求。

利民公司对其他两方答辩称:北方奔驰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利民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北方奔驰公司称利民公司的损失与其无关错误。其他理由同上诉理由。

豫之龙公司对其他两方答辩称:豫之龙公司与利民公司所签还款协议真实有效,双方买卖合同可以印证还款协议的内容。其它同上诉理由。

北方奔驰公司对其他两方答辩称:40辆车维修导致利民公司基本停工与利民公司所称使用90多辆车施工相矛盾;如利民公司存在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豫之龙公司承担,北方奔驰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利民公司的损失。

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利民公司损失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损失是多少,豫之龙公司和北方奔驰公司应否对利民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应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大小;2、本案车辆买卖合同应否解除;3、利民公司应否向豫之龙公司支付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07年1月31日,利民公司、豫之龙公司就剩余货款达成的还款协议上双方未加盖公章,利民公司的工作人员殷某明代表利民公司签字。

2、利民公司原审中提供了一家公司的证明,以证明利民公司使用该公司的20辆车参加施工。利民公司二审中又提交了其多台车辆的行驶证,以证明利民公司可以调配车辆完成工程量。

3、本案审理中,北方奔驰公司申请准格尔旗鹏程北方奔驰服务站站长贺建明、准格尔旗伊达综合修配厂北奔•重卡北方奔驰特约维修站韩文龙到庭作证,二人均陈述向利民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书面证明的内容不是两服务站填写的。

本案审理中,利民公司向本院提出两项调取证据申请,一是到利民公司施工工地的相关单位调查利民公司施工时投入的车辆数,二是到利民公司施工工地附近的相关单位调查村民阻挠施工的具体情况及是否对利民公司的施工造成影响。豫之龙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车辆配置的空气滤芯是否符合沙漠空滤标准、本案车辆配置的钢板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另申请本院到利民公司施工工地现场勘察。

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利民公司损失的形成原因,首先是车辆配置的滤清器、钢板是否符合约定。双方合同约定的滤清器为沙漠滤清器,本案车辆配置滤清器的生产厂家长春科德宝出具的书面说明中,已经陈述本案车辆配置的滤清器不能作为沙漠滤清器单独使用;北方奔驰公司在该批车辆出现烧机油、发动机早期磨损等问题后,从2007年5月26日开始将该批车辆的滤清器全部更换,这说明豫之龙公司交付车辆的滤清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案车辆还出现了钢板断裂、轮胎爆胎现象,双方未对钢板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北方奔驰公司从2007年6月9日起也将该批车辆的钢板全部更换,虽车辆钢板断裂不能确认即是钢板不合格造成,但存在北方公司未经鉴定即全部更换钢板的事实,可以推断该批钢板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由于车辆滤清器不符合约定,造成车辆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营运,北方奔驰公司直到2007年5月26日才开始全部更换滤清器,而利民公司的工期到期日为2007年6月30日,全部工期为4个多月,这使得利民公司在工期的大多数时间内未能开展正常营运。

其次是利民公司的运载能力问题,按照车辆尺寸平装计算,利民公司在工期内可以完成463万余立方米的工程量,按照车辆额定载重量算,利民公司在工期内可以完成230万余立方米工程量。利民公司所做工程为土石方工程,此类工程一般难以做到每车均严格按额定载重量过磅。从上述数字来看,利民公司在低于车厢高度范围内以额定载重量为基础,并可能适量超载的情况下,可能完成500万立方米工程量的多半以上或更多,利民公司还可以适当采取租车、调配车辆、申请适当延长工期等措施完成下余工程量。在本案车辆合格的情况下,利民公司也可能仍无法完成约定的工程量,但不排除完成工程量的可能性。由于豫之龙公司提供的40辆车的滤清器不符合约定,多数车辆出现故障难以正常营运,直接动摇了利民公司履行合同的基础,使得利民公司基本上失去了按约定日期完成工程量的可能性。

村民阻挠施工20多天属不可归责于本案双方的事由,从本案事实看,其对利民公司是否能在工期内完成约定工程量也未产生决定性影响,不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事由。

综上,对利民公司的损失,豫之龙公司对其违约行为应负较大责任,利民公司所备车辆数量较少,以致40辆车按照额定载重量在工期内只能完成接近一半的工程量,其对履行合同的准备也不充足,对造成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确定豫之龙公司应负60%责任,利民公司自行承担40%的责任。北方奔驰公司作为本案车辆的生产者,应对利民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利民公司的损失范围,利民公司除请求赔偿其直接损失外,还要求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但利民公司主张的每立方米2.5元的利润无充足证据证明,而且本案利民公司的损失是由豫之龙公司提供的滤清器不符合约定,以及利民公司运力不足等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的,利民公司能否获得可得利益基于自身原因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利民公司请求的可得利益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利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双方返还车辆、货款问题,利民公司的主要理由是根据新的规定车辆无法上牌照,各方对本案车辆2008年7月1日后已无法上牌照均认可,但鉴于利民公司购车时车辆环保性能符合国家规定,2008年7月1日以前利民公司也未要求豫之龙公司交付或暂借车辆合格证及发票办理入户,在利民公司未支付下余货款的情况下,豫之龙公司不向利民公司交付合格证和发票也符合合同约定,而且北方奔驰公司也为利民公司更换了滤清器、钢板,因此利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民公司应否支付下余购车款的违约金及违约金标准是否妥当问题,鉴于双方因车辆质量问题引起纠纷,纠纷解决以前不应计付违约金,但应自约定付款期限之日起,以本金119.3万元计(下余货款运费总额308万元减去豫之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188.7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

利民公司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北方奔驰公司修车,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判令北方奔驰公司对存在问题的车辆予以修理亦无不妥,但车辆应维修至合格标准,维修后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更换部件或更换新车。

关于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还款协议虽未加盖利民公司公章,但由利民公司工作人员签订,该协议与利民公司、豫之龙公司的车辆买卖合同相衔接,应认定其效力。关于利民公司是否还租用20辆车用于施工问题,因利民公司无用车合同、用车记录等证据印证租车,本院对其租用车辆证明不予采信。关于贺建明、韩文龙的证言证明力问题,因车辆配置是否符合约定已得到其它证据证明,车辆更换滤清器、钢板是各方认可并由相应证据证明的事实,二人证言对本案处理无影响。二人均陈述出具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未联络而行动统一,证言可信性不强,不予采信。

关于利民公司的调取证据申请,因利民公司施工时投入的车辆数量,应由本公司提供使用车辆的原始记录、租用车辆的合同等相关证据,而非仅由其他单位出具证明,该项取证工作不属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村民阻挠施工的情况对本案的处理亦无影响,本院对该两项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豫之龙公司的鉴定申请和调取证据申请,因空气滤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可根据其它充足证据确定,钢板质量是否合格也不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原审中豫之龙公司也未提出该两项鉴定申请,本院对该两项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利民公司施工工地环境如何与本案车辆是否符合约定、本案责任划分无因果关系,本院对勘察施工工地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郑州豫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88.7万元,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有问题的车辆予以修理,并达到合格标准(经维修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更换部件或更换新车),但应以一次为限(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除外)。

四、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郑州豫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及运费308万元及利息(计息本金总额为119.3万元,自2007年4月30日起按本金50万元计息;自2007年5月30日起,按本金100万元计息;自2007年6月30日起,按本金119.3万元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郑州豫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反诉费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由郑州豫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x元,由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由郑州豫之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x元,由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关波

代理审判员原永杰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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