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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强奸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强奸于2009年8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家中,将邻居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强奸。另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周某某在自己家中先后三次将茹某某强奸。2009年8月26日周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坡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茹某某关于自己被强奸过程的陈述,证人吕某某关于女儿被强奸的证言,渑池县公安法医门诊部诊断证明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且与被告人周某某的三次供述和辩解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某的幼女而将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奸淫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其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绍云

代理审判员李辉

人民陪审员许建国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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