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大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略)郦家坪镇X村X组村民,现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某,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某,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略)郦家坪镇X村仁山组村民,现住(略)。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乙,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朱某甲为制造毒品,先后在本市、长沙市、邵东县购得18件呋嘛滴鼻液(每件1000瓶),运至本市大祥区X乡X村饲料厂,将其中一部分拆解后配入盐酸熬煮,提炼出麻黄素,又从重庆市购得2000克咖啡因,在本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X栋X单元X号房内,将咖啡因和麻黄素按5:1的比例混合,并加入香精、色素、胶粉,制造出3000粒麻古。朱某甲交给被告人李某某800粒麻古(重约40克),要李某每粒15元的价格贩卖。李某某以每粒20元的价格卖给“二流氓”300粒麻古(重约15克),获毒资6000元。朱某甲将未卖出去的麻古回锅熬煮成棕色糊状物。后朱某甲在本市农科所宿舍杨某华家中,从剩余的呋嘛滴鼻液中提炼出麻黄素1200克,兑水后分别装入15个饮料瓶中,欲连同制造麻古时未使用完的麻黄素运至缅甸贩卖。同年9月17日,被告人朱某甲在邵东县汽车西站欲乘车去昆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装有液体的15个饮料瓶(净重7500克)、装有黄色粉末的2个方便面盒(净重261.7克)。公安机关根据朱某甲的供述,从杨某华家中提取一小铁桶棕色糊状物(净重2500克)。经物证检验,被缴获的三样物质中均含有咖啡因和麻黄素。同年9月17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根据李某供述将其存放在自己家冰箱中的155粒红色药片(净重6.8克)收缴。经检验,被缴药片含有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即MDMA)。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朱某丙、杨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物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麻黄素、咖啡因共计15克及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即MDMA)6.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毒品麻黄素和咖啡因共计10.31千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肖某某、袁某辩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数量计算的方法不当,应认定为13.16克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两被告人还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甲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09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韬

审判员唐某香

人民陪审员张文鼎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