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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与李XX民间借贷执行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源执字第157-4号

异议人李XX,女,1962年生。

申请执行人齐XX,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李XX,女,1962年生。

本院在执行齐XX诉李XX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XX于2009年7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XX称,自己有实际困难,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一家7口人挤在一起生活,法院执行的该房产是自己及家人的唯一居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请求源汇区法院中止对李XX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该房产现由李XX以及李XX的两个儿子李XX、李XX和李XX的外甥女居住,李XX和李XX均已成年。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XX所称和自己同住的其他家属均已成年,不属于其所必须抚养的家属。对于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李XX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杨洪生

执行员陶阳

执行员樊天喜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娄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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