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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沈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文民三初字第177号

原告齐某某,女,汉族,23岁。

委托代理人刘惠,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某,男,汉族,28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X号。

负责人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30岁。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沈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惠、被告沈某、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某某诉称,2009年4月13日,被告沈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与原告所骑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为此,原告还支付拖车费50元,停车费30元,电动车维修费140元,医某某3209.5元。经安阳市交警支队认定,被告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陪某某等共计x.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沈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但原告要求的费用过高,被告的车辆有保险,应有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豫x轿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与我公司存在保险关系,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3日7时40分许,被告沈某驾驶豫x号轿车在东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务员小区X区北门西侧12米处时,与原告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齐某某胸12椎体缩性骨折和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齐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至同年4月29日在安阳市人民医某住院治疗,并支付诊察费4元、检查费380元、医某某2825.50元。出院医某注明:卧床休息1个月。期间,由原告齐某某丈夫刘文峰护理。原告齐某某支付电动车施救费50元、电动车维修费140元、停车费30元、交通费500元。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措施不力,驶入非机动车道,其违法行为是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齐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沈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原告齐某某系安阳县第六高级中学教师,月薪1608.7元。刘文峰系安阳市国家税务局职工,月工资3078.2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齐某某提交的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安阳市人民医某出院证1份、住院收费票据1张、门诊收费票据3张、住院清单2张,2009年1月至3月齐某某工资明细表3张及其单位出具的证明1份,刘文峰工资单1张及其单位出具的证明1份,施救费票据1张、停车费票据6张、交通费票据50张;被告沈某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沈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措施不力,驶入非机动车道,其违法行为是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沈某所驾驶豫x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齐某某医某某32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营养费900元(10元/天×90天)、误某某2466.67元(1608.7元/月÷30天×46天)、护理费3078.22元(3078.22元/月×1月)、电动车施救费50元、电动车车损140元、停车费3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x.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齐某某医某某32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900元、误某某2466.67元、护理费3078.22元、电动车施救费50元、电动车车损140元、停车费30元、交通费5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x.39元。

二、驳回原告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民

审判员:张利平

代理审判员:刘亚峰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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