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温某某因与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相邻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温某某及申请再审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张刘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一、王某甲按照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翻建房屋温某某不得阻挡。二、驳回王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上诉,二审于2005年4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甲仍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一、维持本院(2005)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温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南平东墙外与王某甲房屋倒座西墙窗户下所建的厕所。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温某某称:1、温某某院内小厕所是1990年建成,王某甲是2003年购房,之前小厕所已存在多年,王某甲购房后要求拆除小厕所,没有事实根据。2、王某甲要求温某某拆除的那面墙,所有权是温某某的,王某甲请求于法无据。3、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甲上诉,维持原判,再审判决维持了二审判决,又加判一项判令温某某拆除所建厕所,该判决结果自相矛盾。要求依法撤销(2008)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维持第一项。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漏审漏判,程序违法,开庭时合议庭人员未到齐,也没有让王某甲行使申请回避权,王某甲以侵权起诉,判决未体现是否侵权内容。2、再审判决第一项错误,温某某有一面墙在王某甲屋檐下的墙基上,房子留出的滴水位置被温某某占用。3、再审只判令温某某拆除厕所,而没有判令温某某拆除那面墙。请求依法撤销(2008)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判令温某某拆除滴水檐下的那面墙。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4)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5)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8)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文峰区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平
审判员蔡梅
审判员张利平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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